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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极冷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公司房屋确权、迁让、(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关于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松雷大厦内的600平方米房产是否属于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范围。根据松雷公司与哈市房产局签订的《基建拆除市管公

关于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松雷大厦内的600平方米房产是否属于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范围。根据松雷公司与哈市房产局签订的《基建拆除市管公产房协议》,拆迁公企还建分为两个部分,东大直街还建2000平方米,国民街还建2500平方米。当时由改造办分别与南极冷饮厅、工商局下属的兰天金银首饰店、信源商场、南岗市场副食品商场职工食堂及南岗百货商场分别签订了安置协议,将其安置在东大直街还建房共计10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中,其中南极冷饮厅安置600平方米,兰天金银首饰店安置71平方米,信源商场安置79.42平方米,南岗市场副食品商场职工食堂安置144.72平方米,南岗百货商场20个摊位安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1994年10月5日,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松雷公司将其在南岗区国民街新建的建筑面积为6668.33平方米的营业办公楼产权交给南岗房管处,纳入直管公产房管理,松雷商业大厦产权归松雷公司所有。根据《基建拆除市管公产房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松雷公司拆除该地段4462.23平方米市管公企用房问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案办理:1、松雷公司将在大直街一侧新建的一层营业用房中交给哈市房产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房产产权;2、松雷公司将在大直街地段新建的附属用房(办公室、仓库、食堂、变电室)中交给哈市房产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房产产权;3、松雷公司将在国民街19号地段新建的综合用房中交给哈市房产局2500平方米的办公与商服用房房产产权。由此可见,南极冷饮公司等五家公企本身即应安置在松雷商业大厦,亦即其本身就不属于需要安置在国民街的范围。而从《房产移交协议书》的内容看,其目的是将原安置在松雷商业大厦中的公产面积产权与国民街新建建筑中原用于安置的2500平方米之外的相应面积的产权进行置换。据此,就不需要在国民街再为南极冷饮公司留有安置面积。综上,应当认定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600平方米房产属于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书》约定“产权调换”的范围之内。

关于《动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原房地局产权仍按原面积归房地局,其余所有面积产权归南极冷饮公司所有”的问题。松雷公司主张,由于南极冷饮公司对超出拆除面积安置的32.435平方米未交纳超面积安置费,故其产权仍属松雷公司。本院认为,从《动迁安置协议书》内容看,双方明确约定安置面积超出拆除面积的32.435平方米产权归南极冷饮公司所有,但对南极冷饮厅取得32.435平方米产权应否支付对价或是否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199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房使用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0.5平方米和0.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的使用面积,被动迁人应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规定,由南极冷饮厅交纳超面积安置费,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在约定不明甚至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松雷公司提出的南极冷饮厅应就超面积安置32.435平方米营业场所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对此,松雷公司可就该部分请求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据此,本院认为,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松雷大厦内的6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中的567.565平方米属于松雷公司所有。对松雷公司提出的依据《动迁安置协议书》拆除的567.565平方米为公产房并已通过产权置换取得所有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松雷公司请求判令南极冷饮公司迁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问题。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松雷公司不能证明其为本案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提出的确权、迁让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松雷公司所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诉讼中明确此项请求系基于所有权,而非依相邻关系,故亦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由于一审判决对松雷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实体审理,本院二审也不予处理,松雷公司可就该部分请求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市南极冷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600平方米房产中的567.565平方米房产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10元,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007元,哈尔滨市南极冷饮有限公司负担51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10元,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007元,哈尔滨市南极冷饮有限公司负担510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延平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