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1)黑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2、确认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600平方米房产为松雷公司所有;3、南极冷饮公司从占用松雷公司的房屋中迁出;4、南极冷饮公司给付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00万元;5、南极冷饮公司拆除私建的门厦,将后门恢复原状;6、南极冷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南极冷饮公司承租南岗房产公司193.36平方米的直管公产错误。1、松雷公司提交的一审法院在(2009)黑行再字第1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调取的各项证据材料,可以直接证实拆迁前南极冷饮公司实际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567.565平方米全部为公产,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评价,认定事实错误。2、南极冷饮公司在诉讼前及诉讼中多次自认其使用的房产为公产房,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一审判决对于南极冷饮公司自认的事实不予认定是错误的。3、南极冷饮公司始终未能举示任何证据证实其自建了部分房产面积。(二)一审判决认定“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公产只能以国家有权机关保管的房产档案和公产房承租记载认定的面积为准”,并据此认定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公产房面积为193.36平方米错误。1、一审第三人哈市房产局及南岗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哈市房产局与南岗房产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南岗房产公司与南极冷饮公司存在收取租金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二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南极冷饮公司与哈市房产局、南岗房产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承租证、移交协议等与松雷公司提交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航拍图、动迁摸底表、拆迁办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反映出来的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直管公房面积合计567.565平方米的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一审法院不对南极冷饮公司及南岗房产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进行甄别、分析,仍径行认定该等证据的效力,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2、南极冷饮公司及南岗房产公司提供的公产房档案、公企用房租赁合同、承租证等证据材料,与南岗房产公司于1996年5月7日向哈市房产局提交的武道文证明相互矛盾。公产房档案、租赁合同、承租证上反映出的建筑面积是193.36平方米,而南岗房产公司1996年5月7日出具的证明却载明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建筑面积是274.57平方米,使用面积是193.36平方米。3、南岗房产公司曾多次提出其是依法对直管公产进行管理的机构,也是唯一有权确认公产房承租面积的机构,但是南岗房产公司却在没有真实公产房承租关系的情况下依据所谓的房产委托管理关系,向南极冷饮公司出具了600平方米公产房承租证,况且其中至少有193.36平方米是南极冷饮公司及南岗房产公司均认可的原直管公产,该部分公产已通过产权置换归属松雷公司所有,南极冷饮公司及南岗房产公司均无权处分。(三)一审判决认定《动迁安置协议书》未约定南极冷饮公司应交纳超面积房屋差价款,松雷公司主张南极冷饮公司未交纳款项视为放弃权利与协议约定不符错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规定,差额部分32.435平方米房产应视为对于使用人南极冷饮公司的超面积安置,南极冷饮公司应按照该规定依法交纳超面积安置费。因南极冷饮公司拒绝支付该款项,违反《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权利取得该部分房屋面积的权利。(四)一审判决认定松雷公司未在国民街对南极冷饮公司安置、南极冷饮公司从未迁出600平方米营业场所,所以该600平方米不在置换范围内错误。(五)松雷公司请求判令南极冷饮公司迁出、赔偿损失及恢复原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南极冷饮公司基于与原松雷大厦所有人的公产房承租关系承租使用房产,且松雷公司已通过产权置换取得松雷大厦的所有权,松雷公司有权向南极冷饮公司收取房屋使用费。但南极冷饮公司一方面拒绝支付房屋使用费,另一方面却私自将其使用的300平方米地下室以每年1071元/平方米的价格长期对外出租牟利。松雷公司与南极冷饮公司之间有偿使用房屋的关系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有权要求南极冷饮公司迁出。2、南极冷饮公司在经营场所外私建门厦,私扒后门,严重影响松雷大厦整体形象,给松雷公司造成损失已超过3200万元。 南极冷饮公司答辩称,一、松雷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诉前承认拆除大直街135号567.565平方米房产面积中南极冷饮公司承租公产房的面积是193.36平方米,剩余的374.205平方米是南极冷饮公司自建的无照房产,现松雷公司主张拆除的567.565平方米全部是公产房,没有南极冷饮公司的自建房产,这一主张前后自相矛盾。二、南极冷饮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拆迁前南极冷饮公司自建的房产面积为374.205平方米,回迁的房屋安置面积是406.64平方米。三、《基建拆除市管公房协议》中拆除的直管公产房面积是《动迁安置协议》唯一按原面积安置的依据。松雷公司以《动迁安置协议》拆除的567.565平方米房产面积作为房产局原面积安置的依据,为南极冷饮公司安置所有权的房产32.435平方米是错误的。四、松雷公司称签订《房产移交协议》后相当于松雷公司以其自有的国民街4168.33平方米房产置换房产局所有的松雷大厦内包括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600平方米在内的2000平方米房产是错误的。五、松雷公司称房产置换仅产生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不涉及对已安置在大直街5户企业重新安置,《国民街安置一览表》系对国民街上还建房产及安置动迁户情况说明与安置南极冷饮公司及松雷大厦产权置换无关,该表不可能也不应该体现南极冷饮公司的主张是错误的。六、松雷公司提供的六份证据以证明被拆除的567.565平方米是南极冷饮公司承租的公产房,没有南极冷饮公司自建的374.205平方米的房产,这些证据不但违背事实,还有伪证,与松雷公司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七、松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但只字未提置换南极冷饮公司600平方米房产的问题,而且可以直接证实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600平方米没有被置换。八、从《房产移交协议》第三条松雷公司要补交松雷大厦1993年至1994年91200元房租金看,可以确定1993年松雷大厦竣工后已经安置在松雷大厦内的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600平方米房产不在置换之列。请求依法驳回松雷公司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