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房产局答辩称,一、拆迁前南极冷饮厅承租使用的房屋是市房管局的国有房产,建筑面积为193.36平方米,不是567.565平方米。二、拆迁前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35号房屋是一栋砖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476.55平方米,既不是二层小楼,也没有地下室。由5个公企单位共同承租使用,其中南极冷饮厅所占面积为193.36平方米。三、我局管理的国有房产,自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明文规定,工商企业用房按建筑面积管理,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管理。历经60年没有改变,为此,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国有房产为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四、南岗房管处与松雷公司签订房产移交协议中载明的移地还建面积6668.33平方米。而实际还建的面积为6589.95平方米,还有78.38平方米的缺口。五、由松雷公司提供的《国民街安置一览表》中共有17户公房承租户,不包括南极冷饮公司。座落在大直街松雷商厦内,原有哈市房产局2000平方米的产权,因松雷公司在国民街移地还建,为此,松雷商厦内原有的哈市房产局的2000平方米产权应为松雷公司所有,而不是松雷商厦全部产权为其所有。六、根据松雷公司与南极冷饮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南极冷饮公司原承租哈市房产局的193.3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的产权为哈市房产局所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南岗房产公司答辩称,对涉及直管公产动迁摸底必须有国有直管公产管理部门--房产经营公司最终确认,房产经营公司自始至终强调南极冷饮公司在拆迁前承租的是193.36平方米,在还建时就接收193.36平方米的安置,松雷公司无权干预。南极冷饮公司在拆迁前的567.565平方米是否全部是国有直管公产,回迁后的600平方米中有多少是国有直管公产,与600平方米是否因置换而归属松雷公司没有必然联系。拆迁前国有直管公产是多少,回迁后与南极冷饮公司之间直管产与自管产产权的划分,与松雷公司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松雷公司通过房产移交置换取得了600平方米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房产产权。松雷公司对其主张因置换而拥有所有权的事实举证不能。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松雷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南岗区大直街135号房产的房产档案所附的房产(处)登记表载明,南岗区大直街135号房产建筑面积为474.35平方米,而使用单位为四家(包括南极冰棍厂、永大染厂、汽车公司等)。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情况分幢普查表(南岗区大直街135号房产部分)载明,该产权来源为“接管产”,层数为“平房”,使用人为五户,其中办公1户,商业4户。 南极冷饮公司2005年4月6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载明:“1993年回迁后南极冷饮厅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承租南岗房管所房产),北极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856.7平方米(自有产权)”。南极冷饮公司在答辩中陈述,在松雷公司成立前,南极冷饮公司也未动迁前,对原地址东大直街135号,南极冷饮公司就享有承租权。 2009年6月30日、9月10日,一审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对南岗动迁办管理二科科长李福臣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一、该房产都属于房地局直属产权;二、该房产有地下室和二楼;三、“那个地方”不可能再“盖”了,也没地方建了。 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作的“房产及家庭人口调查表”载明,拆迁房屋由三部分组成,即营业用房193.36平方米(使用面积)、商委食堂二楼95.6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下部分139.01平方米(使用面积)。南极冷饮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曹炳文在使用人一栏加盖了名章。 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9月15日给南岗区纪检委的《关于南极冷饮厅反映情况的汇报》载明:“南极冷饮厅是公企单位,是隶属于南岗区商委全民国有企业,位于东大直街135号,当时承租市房地局直管公产,其中营业厅建筑面积274.57平方米(使用面积193.36×系数1.42),地下加工车间建筑面积197.39平方米(使用面积139.01×系数1.42),区商委二楼办公室建筑面积95.6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567.56平方米(当时未见有关证照);动迁南极冷饮厅时,南极冷饮厅没有提供任何房产有效证照,摸底调查表所登记的面积是按曹经理口述登记的,写在了建筑面积一栏中,曹经理提出是使用面积,所以进行了更改,并经南岗区商委改造办、南岗区动迁办、南极冷饮厅三方认可。 1996年5月7日南岗房管处一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东大直街135号承租单位,南极冷饮厅建筑面积274.57平方米(使用面积193.36平方米)。与摸底调查表登记的使用面积是相符的,同时也说明曹炳文提供的承租公房使用面积是正确的。另外曹炳文所提供的二楼建筑面积95.6平方米和地下加工间使用面积139.01平方米(三项合计建筑面积576.56平方米),南岗区商委改造办与南极冷饮厅按上述建筑面积签订了安置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动迁协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如何认定南极冷饮公司占有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松雷大厦内的6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二、松雷公司请求判令南极冷饮公司迁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松雷公司与哈市房产局签订的《基建拆除市管公房协议》、危房改造办与南极冷饮厅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书》及松雷公司与南岗房管处签订的《房产移交协议书》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正确。 一、关于如何认定南极冷饮公司使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7号松雷大厦内的6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本院认为,解决本焦点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如何认定案涉南岗区东大直街135号房产被拆迁的567.565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从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看,应当认定该房产所有权属于南岗区房管局的公产房屋。首先,从哈市房产局与松雷公司签订的《基建拆除市管公产房协议》的内容看,签订协议的原因就是因为松雷公司拆除动迁的范围内有哈市房管局的公产房,而协议名称也是拆除市管公房,其本身即已表明松雷公司所拆除的南岗区东大直街135号房产性质属于市管公产房。其次,从南极冷饮公司2005年4月6日自写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载明:“1993年回迁后南极冷饮厅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承租南岗房管所房产),北极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856.7平方米(自有产权)”。两处房产所有权性质的区别性表述显而易见。第三、南极冷饮公司在2005年12月20日答辩状中明确陈述“东大直街327号房产产权性质为国有。……在原告(松雷公司)成立前,答辩人(南极冷饮公司)也未动迁前,对原地址东大直街135号,答辩人(南极冷饮公司)就享有承租权”。第四、当时负责案涉房屋拆迁工作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拆除南极冷饮公司营业用房而制作的“房产及家庭人口调查表”载明,拆迁房屋由三部分组成,即营业用房193.36平方米(使用面积)、商委食堂二楼95.6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下部分139.01平方米(使用面积)。南极冷饮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曹炳文在使用人一栏加盖了名章。第五、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9月15日给区纪检委的《关于南极冷饮厅反映情况的汇报》中载明:“南极冷饮厅是公企单位,是隶属于南岗区商委全民国有企业,位于东大直街135号,当时承租市房地局直管公产,其中营业厅建筑面积274.57平方米(使用面积193.36×系数1.42),地下加工车间建筑面积197.39平方米(使用面积139.01×系数1.42),区商委二楼办公室建筑面积95.6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567.565平方米”。此外,前述南岗房管处一所在1996年5月7日出具证明(南极冷饮厅承租建筑面积为274.57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93.36平方米)也证实了其中193.36平方米为使用面积的事实。上述证据,不仅有南极冷饮公司的自认材料,也有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南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制作的文字材料予以佐证,这些证据材料足以相互印证案涉南岗区东大直街135号567.56平方米的房产被拆迁前的所有权属于南岗区房管局的公产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