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5日和4月28日,军信公司出具的两份《省道S208连接线沩水大桥工程项目工程月报》中的第五部分均载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问题,由于业主资金没有到位,正常的计量工作无法完成,使得现在项目部分资金严重不足,部分已经成孔的桩基停工待料,时间过长可能会跨孔,如在短期内还无法解决资金问题,整个工程将会停工,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同时,军信公司出具的《材料调差费用计算》载明,2005年3月6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一直在施工建设沩水大桥工程项目。自2006年6月30日起,军信公司停止了对沩水大桥项目的施工。 2007年7月19日,南洋公司与军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南洋公司同意按宁乡县政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沩水大桥项目工程款以及因南洋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损失、其他补偿及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南洋公司对核算后的各项结果予以认可,并委托宁乡县政府进行代扣代付。南洋公司同时表示,同意南北段连接线工程的结算按此同样办理。2008年12月8日,军信公司致函宁乡县政府,称南洋公司获得沩水大桥的投资经营权,并投入2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正式开工后,因缺乏后续资金,宁乡县政府解除了与南洋公司的投资合同,项目因此全面停工。因南洋公司尚拖欠军信公司工程款492.5万元,请宁乡县政府尽快按照其见证的《协议书》履行代扣代付责任和义务。 2010年3月2日,军信公司将南洋公司诉至宁乡县人民法院,称由于南洋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被迫停工,事后,宁乡县政府与南洋公司解除了合同,军信公司与南洋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南洋公司与军信公司达成了结算协议,但又拖延结算,因此,请求南洋公司赔偿因误工、停工及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损失590多万元。2010年10月11日,南洋公司将军信公司诉至宁乡县人民法院,称军信公司与南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于2005年3月开工,2006年6月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军信公司虚构工程造价,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南洋公司工程款688万余元。因此,请求军信公司返还南洋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688万余元。在审理该两案中,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分别对宁乡县历经铺乡新宝塔村支付书记、核工业公司工程一处代表人林章宇及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监理工程师王昌衡进行相关调查时,该两位被调查人均称沩水大桥工程项目开工后,因南洋公司后续资金没有到位而停工。 2005年4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虹霖公司名下的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3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向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限期追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将擅自变更给沩水大桥公司所有的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变更为虹霖公司所有,如逾期未变更,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6年3月30日,宁乡县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向沩水大桥公司发出《关于注销S208连接线及沩水大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称该办已于2005年7月28日将原属虹霖公司享有的宁(1)国用(2004)字第2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发证给沩水大桥公司。鉴于该宗用地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冻结,故注销沩水大桥公司宁(1)国用(2005)字第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虹霖公司的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5月18日,宁乡县政府致函南洋公司,称南洋公司没有根据双方授权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到位后续3000万元投资,请南洋公司要么在5月31日前到位该3000万元,全方位启动工程建设;要么退出该项目建设,否则,将依法解除双方合同。2006年7月25日,南洋公司回函,请求将3000万元后续资金延迟到2006年8月底前,并承诺届时到位。2006年8月21日,宁乡县政府答复,请南洋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前到位建设资金3000万元,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 2006年9月15日,宁乡县政府致函南洋公司称,因南洋公司多次违约,未履行支付后续3000万元投资款,根据合同法及合同约定,现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2006年11月16日,宁乡县政府再次致函南洋公司,请南洋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去宁乡县政府进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相关中介组织进行清算。2006年11月19日,南洋公司回函称,南洋公司虽然未将3000万元资金及时打入双控账户,但所投入的资金达5000多万元;由于宁乡县政府于2006年3月30日将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没有处理好与虹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致使南洋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故对宁乡县政府解除合同的理由提出异议。还称,南洋公司正在积极努力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并找到了融资渠道和合作伙伴等。2006年12月15日,宁乡县政府复函称,不认可南洋公司回函称已对工程项目投入了5000多万元资金的事实,故特聘请鹏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评定,望南洋公司接到此函后积极配合。2006年12月20日,南洋公司再次复函称,南洋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并积极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宁乡县政府一直未予解决,致使南洋公司履行合同面临法律上的障碍,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等。2007年7月18日,南洋公司致函宁乡县政府称,南洋公司同意宁乡县政府于2006年9月15日对南洋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函》,并将在2007年7月27日前向宁乡县政府发出正式同意解除合同的公函,内容以正式函为准,逾期未发出正式公函,以本函为准。此后,南洋公司未向宁乡县政府发出正式的同意解除合同的公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