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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东莞佳畅公司和许楚华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电池负极片的解释错误。电池负极片是一个上位概念,泛指实现电池负极功能的片状物,不应将其解释为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即

东莞佳畅公司和许楚华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电池负极片的解释错误。电池负极片是一个上位概念,泛指实现电池负极功能的片状物,不应将其解释为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即使按照二审法院的解释,涉案专利也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2.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裁判依据。3.二审判决未对全部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存在漏审。

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答辩称:1. 针对含汞电池所作的鉴定结论完全可以用于本案。2. 涉案专利中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并且对方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承认的。3.现有技术中的电池负极片都是层压结构,涉案专利使用电镀结构来解决漏液问题是不容易想到的。4.二审判决未针对相同情形作出重复评述不表明二审判决存在漏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称:1.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电池负极片作出了错误的解释,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执行。但即使按照这种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2.被诉无效决定基于多种理由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二审判决仅凭其中一个理由错误就撤销被诉无效决定属于漏审,也有违程序公正。3.针对有汞电池作出的鉴定结论不适用于本案的无汞电池。

四会永利公司和简凤萍答辩称:1.二审判决错误地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了特别的解释,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2.本案也存在漏审问题。

松柏广东公司和符琼答辩称:1.镀铜或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超出了举证期限,鉴定结论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如下内容:“目前一般电芯电池,因内藏‘锌’这种原料,必须加入水银,防止‘锌’与其他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在负极片上进行了镀金、镀银、铜、锡、铟等试验,最后发现在负极片上镀铟或锡成功地控制了电池负极锌膏与负极片接触时产生的气体,……。本实用新型是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一层铟稀有金属或锡,镀上铟或锡后的负极片,可以防止‘锌’因与负极片接触时所产生的气体膨胀。……按照常规的生产工艺,将金属片制成负极片,电镀镍或铜,然后电镀上一层金属铟或锡。电镀方法是(1)可将金属片(铁片或不锈钢片)制成负极片,经电镀镍或铜后,再用滚镀的方法镀上一层金属铟或锡。(2)也可将金属片以卷状先镀上镍或铜等,再镀上一层铟或锡,铟或锡可镀在金属片两面之中的一面,然后再制成负极片,……。”

本院庭审过程中,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的专家证人王金良、曹国庆出庭作证,对电池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了说明,称含汞扣式电池的负极盖经历了从不锈钢电镀镍或金的镀层结构发展到镍-不锈钢-铜三层层压复合结构的变化,在解决无汞问题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弃用层压结构而恢复曾被淘汰的镀层结构,除了涉案专利外,其它扣式电池无汞化技术方案均未取得商品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有创造性;3.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4.二审判决是否存在漏审。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及成型方法进行具体的限定。根据通常的理解,电池负极片是指用作电池负极的片状物,其不仅覆盖了单层的片状物,也覆盖了多层的片状物;不仅覆盖通过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也覆盖了通过诸如层压的其它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必须加入水银,防止‘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由此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从产生发明动机开始直到申请专利之时也未认识到层压结构的电池负极片与电镀结构的电池负极片孰优孰劣,而是认识到水银之所以能够防止漏液,是因为其能够在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防止它们之间的接触。故其认为解决钮形电池无汞化问题旨在找到一种能够代替汞的材料,使其亦能够在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而未认识到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出专门的改进。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在负极片上进行镀金、镀银、铜、锡、铟等实验,最后发现在负极片上镀铟或锡成功地控制了电池负极锌膏与负极片接触时产生的气体,……”。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在探索涉案专利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负极片上电镀哪种金属能够成功地控制电池负极锌膏和负极片的接触,而并未针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变化进行任何尝试性的探索。再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本实用新型是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一层铟稀有金属或锡,镀上铟或锡后的负极片,可以防止‘锌’因与负极片接触时所产生的气体膨胀”。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铟或锡,就可以防止锌与负极片接触而产生气体膨胀,就已经完成了其发明的任务,而没有认识到其已经完成的该项发明是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诸如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进一步的改进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最后,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电镀方法是(1)可将金属片(铁片或不锈钢片)制成负极片,……。(2)……,再镀上一层铟或锡,……,然后制成负极片”。由此可见,这里制成的负极片既可以是未镀镍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铟或锡的最终产物。故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即使在申请专利之时亦未想到要对负极片的概念加以区分以体现其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过改进。综上,涉案专利并非是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的改进,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及第13560号决定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解释为特指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东莞佳畅公司、许楚华等主张的该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有创造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