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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其鉴定事项为:1、早期含汞电池所使用的“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的电池盖(电池负极部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其鉴定事项为:1、早期含汞电池所使用的“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的电池盖(电池负极部件),是否是引起电池漏液的因素之一;2、使用由镍、不锈钢、铜复合轧制而成(即具有层压结构)的复合金属带制造的电池盖取代“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是否是含汞电池克服漏液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

针对这一鉴定事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如下三份鉴定材料:鉴定材料1为《微型电池》节选复印件,含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P19-P22,P37-P42);鉴定材料2为《HANDBOOK OF BATTERIES》(《电池手册》)节选复印件,含封面、版权页、第二版说明页、正文、附件1(部分译文);鉴定材料3为《化学电源—电池原理及制造技术》节选复印件,含封面、正文。上述鉴定材料均为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在上述鉴定材料所披露的信息的基础上,鉴定组得出如下鉴定结论:1、早期含汞电池所使用的“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电池负极部件),是引起电池泄漏的因素之一。2、使用由镍、不锈钢、铜复合轧制而成(即具有层压结构)的复合金属带制造的电池盖取代“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是含汞电池克服漏液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00号行政判决,即本案的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认为:判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创造性的评述是否正确,其关键在于判断层压结构相对于电镀方式而言是否确实更容易导致漏液情况的产生。鉴于鉴定机构依据在先的三份公开出版物已认定,“1、早期含汞电池所使用的‘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电池负极部件),是引起电池泄漏的因素之一。2、使用由镍、不锈钢、铜复合轧制而成(即具有层压结构)的复合金属带制造的电池盖取代‘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是含汞电池克服漏液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这一结论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层压结构相对于电镀方式而言并不更容易导致漏液情况的产生,反而是电镀方式相比层压方式更容易产生漏液情况。由此可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3560号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所依据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据此判决撤销第13560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东莞佳畅公司、许楚华、简凤萍、四会永利公司、符琼、松柏广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676号行政判决,即本案的二审判决。该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了多组对比文件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涉及的判断思路基本相同。以证据B1为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B1所披露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指“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而证据B1中对应公开的负极集电体的铜层与不锈钢层之间是层压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了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发生错位,保证了良好的镀铟效果,从而防止漏液。鉴定机构依据在先的三份公开出版物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1、早期含汞电池所使用的“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电池负极部件),是引起电池泄漏的因素之一。2、使用由镍、不锈钢、铜复合轧制而成(即具有层压结构)的复合金属带制造的电池盖取代“用薄钢板冲制而成,然后镀镍或镀金”电池盖,是含汞电池克服漏液问题的一项有效手段。尽管上述内容涉及含汞电池所使用的技术,但是,无论是有汞电池还是无汞电池,现有技术中电池盖均可采用电镀及层压结构,因此,电池盖的结构并不因有汞还是无汞而有不同。故上述结论可以用于无汞电池技术领域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他六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有汞电池的鉴定结论不能用于无汞电池创造性判断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现有技术已经披露,针对解决漏液问题而言,使用层压结构的复合金属带制造的电池盖比镀镍或镀金的电池盖效果更好,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以证据B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了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发生错位,保证了良好的镀铟效果,从而防止漏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认定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矛盾。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效果并非避免了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发生错位,保证了良好的镀铟效果,从而防止漏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充分考虑现有技术及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的基础上,重新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直接影响到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评述,一审判决撤销第13560号决定并无不妥。鉴于其他多组对比文件均与上述情形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对其他多组对比文件不再重复评述。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