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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3日作出第9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9684号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负极片应当被理解为由金属片制成并且未电镀镍或铜的单层结构。在此基础上,第9684号决定认定涉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3日作出第9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9684号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负极片应当被理解为由金属片制成并且未电镀镍或铜的单层结构。在此基础上,第9684号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C2和证据C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第9684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925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第 9684号决定。专利权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指“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9684号决定。

针对涉案专利,东莞佳畅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4相对于证据G1(JP特开平10-50318)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G1和G2(《微型电池》)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在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解释为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第135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3560号决定)。

针对证据B1(与F1是同一篇对比文件,即JP特开平6-338327)、B2(与F2是同一篇对比文件,即EP0789407)、B4(与F4是同一篇对比文件,即JP特开平9-283150),第13560号决定主要认为,证据B1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扣式碱性电池包括,正极合剂6、负极集电体1、凝胶状锌负极2、密封圈5、正极箱7和隔膜3。另外,对于证据B1中负极集电体,实施例1中公开了在镍钢-不锈钢-铜3层材的铜面上被覆了铟。在证据B1中还公开了“将含有铝、铟、铋的锌合金粉……混合调制成凝胶状锌负极2”。证据B2、B4披露的技术特征与证据B1基本相同,只是部件的术语有所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这些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指“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而这些对比文件中对应公开的负极集电体(或负极外壳)的铜层与不锈钢层之间是层压结构。对于权利要求1与这些对比文件的以上区别,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了层压结构在冲压过程中发生错位,保证了良好的镀铟效果,从而防止漏液。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经常采用电镀工艺;其次,在电镀时,要在钢铁上镀铟或锡,最好预镀铜或镍,例如,在符琼提交的补充证据7-9中就公开了上述公知常识,而且专利权人在2007年3月16日口头审理过程中也陈述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选择先预镀上铜再镀铟,这样效果更好。综合上述两点,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当需要在负极集电体上电镀铟从而抑制氢气产生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层压结构的负极集电体容易错位从而导致漏液的技术问题、同时现有技术给出了“在镀铟之前,最好在钢铁上镀铜”的明确启示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避开压制的方式而采用电镀的方式在不锈钢层上获得更平滑的铜表面,以防止漏液发生。也就是说,当面临层压结构容易发生错位这个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利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常用的“电镀”方式,采用在不锈钢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替代现有技术的层压结构,从而获得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电镀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进行限定,也未在说明书中强调过涉案专利就是针对传统钮扣电池负极片层压结构造成的错位采取的改进措施;相反,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方式1”中还提到:“按照常规的工艺,将金属片制成负极片,电镀镍或铜,……”,可见,涉案专利中在金属片上电镀镍或铜就是采用的本领域中常用的电镀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已经披露了“镍钢-不锈钢-铜3层材”的基础上,简单将镍或铜层由层压的方式改为电镀的方式,电镀在不锈钢片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权利要求1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这些证据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证据C1(与D1、E1和G1是同一篇对比文件,即JP特开平10-50318),第13560号决定认为,证据C1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钮扣式碱性电池包括,正极合剂5、负极集电体1、凝胶状锌负极2、负极集电体和合成树脂填料之间的密封剂、正极外壳6和分离器3。另外,对于证据C1中负极集电体,在实施例1中公开了负极集电体成形镍-不锈钢-铜3层复合材,在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由镍-不锈钢-铜或镍-铁-铜3层结构构成的负极集电体的铜面电镀铟、锡等。在证据C1中还公开了在凝胶状锌负极中添加铟化合物、铋化合物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C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指“已电镀镍或铜的金属片”,而证据C1对应公开的是“3层复合材”中的不锈钢层(或铁层)和铜层,在证据C1中并未具体写明不锈钢层(或铁层)与铜层之间是否采用电镀的方式制成。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在金属片上镀镍或铜的方式能保证后续良好的镀铟效果,从而防止漏液。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经常采用电镀工艺。其次,在电镀时,要在钢铁上镀铟或锡,最好预镀铜或镍。专利权人在2007年3月16日口头审理过程中也陈述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选择先预镀上铜再镀铟,这样效果更好。综合上述两点,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当需要在负极集电体上电镀铟从而抑制氢气产生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传统的负极集电体容易导致漏液的技术问题、同时现有技术给出了“在镀铟之前,最好在钢铁上镀铜”的明确启示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电镀的方式将铜层电镀到不锈钢层(或铁层)上,从而获得更平滑的铜表面,以防止漏液发生。也就是说,当面临需要保证在铜层上良好的镀铟效果这个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利用钮扣电池制造领域常用的“电镀”方式,采用在不锈钢片或铁片上电镀镍层或铜层的方式,获得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电镀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进行限定,也未在说明书中强调过涉案专利就是针对传统钮扣电池负极片层压结构造成的错位采取的改进措施;相反,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方式1”中还提到:“按照常规的工艺,将金属片制成负极片,电镀镍或铜,……”,可见,涉案专利中在金属片上电镀镍或铜就是采用的本领域中常用的电镀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已经披露了“镍-不锈钢-铜3层复合材”的基础上,简单将镍或铜层电镀在不锈钢或铁片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权利要求1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C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证据C1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另外,第13560号决定还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C1和C2的结合、C1与C3的结合也都不具有创造性。

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对第13560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