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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科本建设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2004年1月16日,鸿洲公司开始A区时代海岸及健康城工程施工。双方按合同第4条的约定,分期协商确定提交设计及设计修改等的进度计划和提交时间表。至2006年7月,由于鸿洲公司的建设进度较快,而雅科本公司因委托单位

2004年1月16日,鸿洲公司开始A区时代海岸及健康城工程施工。双方按合同第4条的约定,分期协商确定提交设计及设计修改等的进度计划和提交时间表。至2006年7月,由于鸿洲公司的建设进度较快,而雅科本公司因委托单位的设计、盖章、现场配合及修改等工作的环节较多,提交的设计成果跟不上施工进度需要,不能按商定的计划和时间表提交设计成果,数次提出“延后”、“推迟”和“顺延”要求。鸿洲公司多次致函指称雅科本公司“大量设计”“屡屡延误”、“错误较多”,“现场处理不及时”,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桩基础工程不能按时打桩”、“导致停工数日”、“特别是时代公馆10月28日封顶至今已一个多月,外墙门窗、涂料的施工图迟迟未出,严重影响我司与海南八建合同的履行”,及“还不按时提交策划成果”、“已严重拖延工程计划”等。其间,雅科本公司亦曾回函称“从未因我司过错延误交付设计图纸”。直至2006年9月初,鸿洲公司还在向元正三亚分公司催要早已于2005年11月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T01-T03的原设计图纸及变更的电子档案。经元正三亚分公司转告后,雅科本公司于9月4日致函指称鸿洲公司“贵司不要直接要求元正公司索要图纸,请先通过我司。”

2004年6月21日,雅科本公司致函鸿洲公司要求“对原合同按地块约20万平方米…进行结算,贵司先支付500万元设计费,…支付部分策划营销费。…对剩余约30万平方米的设计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后又多次致函以“工作状态和原合同要求非常矛盾”,“继续按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为由要求尽快结算;函中还提出:“请贵司先支付300万元…,过后每月支付200万元的设计服务费直至一期设计或部分工作完毕和结清所有费用。”雅科本公司于2005年3月26日发函催要90万元服务费,4月5日回函确认收到;9月12日又致函“请贵公司先每月支付我司费用50万元,以保证我司资金运作正常。现我司申请2005年9月份费用50万元…。”10月14日和11月16日两次致函催要每月的50万元设计费。2006年1月16日,雅科本公司以“新年之前费用开支相当巨大”为由,建议鸿洲公司先付200万元应急。雅科本公司的结算函中还载明双方曾多次开会协商结算事宜,函后还附有设计费用结算表及建筑设计单价表等。其中,2006年3月27日函在提出“项目设计费9596458元(详见附表)”所附的《一期工程设计费结算表》载有“甲方要求扣除,应扣设计费,200万元”内容。雅科本公司先后提出涉及结算数额的有:“我司目前已完成的设计费约为15204131.16元(见附表二)”;“我公司的成本已超过1500万元”;结算总额“项目设计费9596458元(详见附表),前期策划费请贵司考虑并支付等。”其中,雅科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还于2006年的3月和4月致函鸿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富,提出结算问题。4月18日的函称:“经您与我司再次商讨,您采纳使用Michael先生西海明珠项目的单价为基础来计算贵我双方三亚时代海岸项目的设计费。我司的费用如下:1、雅科本从方案至扩初阶段设计费11245409.92元;2、重大设计院及海南元正施工图设计费用320万元;3、我司总承包与两设计院的协调配合费48万元;4、A1—A4地块园林景观设计费用3696859元;5、派驻三亚现场设计师的旅差、住宿、交通和津贴等88.5万元;6、谢总赞助费30万元再适当增加;7、陈青松先生个人参与项目费用,贵司王总承诺支付;8、利息:三年设计费并未按完成阶段付款,导致利息产生;(附件:三亚项目一期工程设计费用结算表)。”

针对雅科本公司提出的结算要求及单价和结算表,鸿洲公司曾于2004年8月10日回函称:同意支付策划费30万元,还对设计费计算标准提出了意见;同时表示“可以尽快安排商谈新的合同细节,以尽快签署新的设计服务合同。”2006年3月29日又回函称“根据目前国内同业的设计收费现状,以及贵司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支付截至今日的设计费总额为8285704.50元,作相关扣除和暂扣部分设计费后,实际应付贵司设计费为3135704.50元(实际设计面积以最后竣工验收核定面积为准)。…我司同意支付项目前期策划服务费30万元。”后附的《雅科本时代海岸设计费结算清单》载有:总体规划的设计费,“水居巷不予考虑”;T06/T07栋的初步设计费,“暂不考虑”;设计费应扣200万元的“直接损失、设计浪费和工作延误;实际应付设计费:6285704.50元。”应雅科本公司的付款要求,鸿洲公司分别于2005年的4月8日、5月12日和7月5日支付90万元、4万元和50万元,2006年的1月25日支付100万元,2007年2月15日支付50万元,共计294万元。上述款项,雅科本公司均开具收款发票,载明项目为“设计咨询费”。

2004年10月和11月,雅科本公司两次派员出差到三亚施工现场,均致函要求鸿洲公司负责其所派国内建筑师和新加坡建筑师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出差津贴,包括1名随行家属的往返机票费,并表示“我司将在贵司对上述要求的确认和预付50%的款项后,会按照贵司的要求安排人员到现场工作”,“我司得到贵司书面确认及收到款项后,即刻安排人员到现场工作”,“贵司已于今日支付我司4万元,…贵司还应支付我司25600元的出差费用”。

2003年4月30日至2006年8月25日,雅科本公司提交了《三亚市水居巷与港门下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A区港门下村部分的大部分设计任务的成果,相关策划和宣传推广的报告、说明、方案、建议等,还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配合施工。雅科本公司承认招商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顾问和经营管理顾问三项义务没有履行。

2006年8月25日后,雅科本公司不再提交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果,而是一再发函催要服务费;鸿洲公司亦不再要求雅科本公司提交履约成果,另行委托他人完成A区的各项后续工作,直至双方各自起诉。

2009年10月14日,海南高院现场勘查查明:项目A区港门下村大部分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隔三亚河的B区水居巷部分尚未拆迁,未动工兴建。

鸿洲公司原名三亚创维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三亚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9月24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称。

雅科本公司为新加坡雅科本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开发的项目策划咨询、总体规划咨询、建筑设计咨询及室内外环境设计咨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