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锈钢公司所提及的《国土资源部压覆通知》与《河北压覆办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而卑家店煤炭公司起诉请求的是压覆发生之后不锈钢公司赔偿其停产所造成的损失,并非从事建设项目开发前确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因此,本案古冶区安监局的《停产通知》明确了卑家店煤炭公司相关区域的煤炭资源被不锈钢公司压覆的事实,证明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系由不锈钢公司造成,而《储量核实报告》系对涉及的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并无适用《国土资源部压覆通知》及《河北压覆办法》的法定要求。另外,关于不锈钢公司提供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其载明“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用地区不压覆矿产资源”。本院认为,《调查情况说明》不是针对《停产通知》作出的,且该《调查情况说明》没有标明调查的具体范围,也未附调查相关资料等。因此,《调查情况说明》不是以否认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被压覆的事实。故不锈钢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对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的定案依据问题。 不锈钢公司上诉称,《鉴定意见》仅就不锈钢公司占地21.7亩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资源的停工损失作出了鉴定,并不包含宏伟炉料厂51.23亩占地与宏源污水公司97.67亩占地压覆资源停工损失,储水池与储料场系宏源污水公司及宏伟炉料厂的作业场所,不锈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二审期间评估公司已出具《解释说明》,确定《鉴定意见》中 4159.2251万元停产损失,系《停产通知》所述的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全部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正确,应予维持。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宏源污水公司与宏伟炉料厂为不锈钢公司提供作用,储水池与储料场均在不锈钢公司的范围内,其应当对因此造成的压覆承担责任。况且,《停产通知》下达后,卑家店煤炭公司就停产损失赔偿问题,向古冶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古冶区工贸促进局曾多次召集不锈钢公司与卑家店煤炭公司进行协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了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对压覆面积进行测绘。唐山盛发测绘有限公司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实地勘测,并制作了《宗地图》、《界址点成果及面积计算表》。其显示在卑家店煤炭公司2号矿采区范围内,两条铁路及两旁堆料、储水池、大规模料场均压覆煤炭资源。在此期间,不锈钢公司从未提出宏源污水公司及宏伟炉料厂系侵权责任人,而且不锈钢公司也未提供宏源污水公司及宏伟炉料厂曾参与协商停产损失事宜的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不锈钢公司承担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不锈钢公司在承担全部停产损失责任后,其认为宏源污水公司与宏伟炉料厂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可另诉解决。 三、关于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损失是否已获赔偿问题。 不锈钢公司主张,卑家店煤炭公司为宏文集团所属企业,其对于宏文集团1800万元的补偿包括了对于卑家店煤炭公司的补偿。本院认为,不锈钢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卑家店煤炭公司与宏文集团存在隶属关系,况且,不锈钢公司已补偿的1800万元,与本案所涉及损害赔偿的依据、事由、时间均不相同。不锈钢公司补偿1800万元的依据是2003年8月1日古冶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事由是关闭宏文集团1号和6号煤井;补偿时间为2004、2005、2006年关闭煤井的费用。而本案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古冶区安监局的《停产通知》;事由是2号煤井停产;停产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据此,不锈钢公司关于其已对卑家店煤炭公司进行了补偿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71832元,由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