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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关于鉴定问题。不锈钢公司认为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停产及损失与其没有关系,故不同意鉴定,亦不同意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委托了评估公司对本案涉及两条铁路压覆、大规模储料场压覆及两座大型

关于鉴定问题。不锈钢公司认为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停产及损失与其没有关系,故不同意鉴定,亦不同意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委托了评估公司对本案涉及两条铁路压覆、大规模储料场压覆及两座大型储水池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使国家主管部门强令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采煤生产,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主张的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停产期间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前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主管委托鉴定机关挑选鉴定单位,同时,对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了当庭质证;评估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为,不锈钢公司共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损失4159.2251万元,已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整个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锈钢公司以不同意鉴定为由而不同意鉴定意见的理由,缺乏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纠纷是不锈钢公司建厂后在经营过程中与卑家店煤炭公司发生的纠纷,不锈钢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建厂和经营活动都履行了合法的批准手续,是合法的行为。不锈钢公司的合法手续都是其成立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各种手续,只能说明不锈钢公司的成立和从事经营活动均经过合法审批。但是,这些手续和文件,并不能代表不锈钢公司建厂或经营活动中一旦涉及压覆地下煤炭资源,需要关闭矿井或停止煤炭生产,导致相对方损失的,就不需要进行补偿。本案中古冶区安监局发现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之上的地面出现不锈钢公司新建两条铁路、不锈钢公司堆放钢渣的大规模料场以及不锈钢公司用来排污水的两座大型储水池,因而出现铁路和水体下采煤的危险状况,故通知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包括上述压覆下煤层在内的整个2号井西翼部分的采煤活动,从而保证了不锈钢公司的安全生产,使不锈钢公司受益。但卑家店煤炭公司却为此付出代价,因停产而受到重大损失。不锈钢公司的上述压覆行为给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权利造成损害,因而不锈钢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卑家店煤炭公司主张赔偿10600.6552万元系卑家店煤炭公司单方计算的数额,不能以此为准。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作出鉴定意见,故应以鉴定意见确定4159.2251万元为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损失的数额。对于卑家店煤炭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卑家店煤炭公司要求拆除铁路、大型储水池恢复原状问题。对于出现铁路、水体、大规模料场下采煤的情形,为保证安全生产,地面上的生产与地下的采煤,只能允许一方进行生产,或者由地面上进行生产,对地下采煤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允许地下进行采煤,地上停止生产,拆除压覆物。既然古冶区安监局已经通知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生产,说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权衡利弊后,确保不锈钢公司正常生产;通过本案对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亦是对卑家店煤炭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卑家店煤炭公司请求拆除不锈钢公司的铁路及相应的压覆物、恢复原状,理据不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十日内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4159.2251万元;二、驳回卑家店煤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832元,由不锈钢公司负担224361元,卑家店煤炭公司负担347471元;鉴定费290000元,由不锈钢公司负担113783元,卑家店煤炭公司负担176217元。

不锈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驳回卑家店煤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卑家店煤炭公司承担一、二审受理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