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已经赔偿问题。不锈钢公司认为,其在建厂过程中已经对所有压覆资源,其中也包括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煤炭资源进行了补偿。主要依据是2003年8月1日古冶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已经支付了1800万元补偿款的事实。从该会议纪要可以看出,会议纪要明确针对的是1号和6号矿井资源的压覆进行了补偿,并未涉及本案争议的2号矿井资源。1号和6号矿井资源涉及宏文集团的开采权利,因此所补偿的1800万元全部补偿给了宏文集团,并未补偿给卑家店煤炭公司。此外,不锈钢公司还认为,古冶区政府2012年2月7日《关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占地补偿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补偿说明》)亦证明对所有压覆资源进行了补偿。一审法院认为,该《补偿说明》称:“不锈钢公司项目占地涉及的煤矿有宏文集团所属煤矿和唐山市滦东煤矿两家企业。古冶区政府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6年12月,就征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地下资源等事宜进行了协调解决,古冶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与相关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不锈钢公司按协议分别向两家企业支付了1800万和5500万的一次性补偿款。其中不锈钢公司一期占地涉及唐山宏文煤炭有限公司卑家店矿井,由于该煤矿归属宏文集团,因此确定1800万元补偿款给付宏文集团。”《补偿说明》中涉及的关键词“唐山宏文煤炭有限公司卑家店矿井”与本案涉及的卑家店煤炭公司“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的2号井”名称虽然相近,但并不一样。唐山宏文煤炭有限公司与卑家店煤炭公司是两个不同企业法人。卑家店煤炭公司工商登记是2002年6月,法定代表人是冯建路,注册资金680万元,股东冯建路和白静国,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古冶区唐家庄大城镇南。《补偿说明》中唐山宏文煤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是2002年10月,法定代表人是孔祥森,注册资金660万元,股东孔祥森和李春生,注册地址是唐山市古冶区大安各庄村南。两个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均不同。因此,该《补偿说明》称,因涉及宏文集团下属单位唐山宏文煤炭有限公司卑家店矿井,故将1800万元补偿款给付了宏文集团。由此看出,《补偿说明》中并没有证明将补偿款给付了卑家店煤炭公司,故不锈钢公司称对所有压覆资源包括对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进行了补偿的抗辩,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压覆问题。导致本案双方纠纷为三方面压覆行为:一是不锈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直接构成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采煤资源的21.7亩土地,上面有不锈钢公司的两条铁路;二是在不锈钢公司院墙内东南角堆放大量钢渣占地51.23亩对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构成压覆;三是在不锈钢公司院墙外的占地97.67亩的两座储水池,由于不锈钢公司向里排放污水对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构成压覆。第一方面压覆,因在不锈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压覆,故不锈钢公司的两条铁路涉及21.7亩土地范围内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第二方面压覆,不锈钢公司认为是委托宏伟炉料厂进行钢渣加工,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其不构成侵权,并提供了2009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钢渣加工合同。对于此种压覆,虽然不包括在不锈钢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但却在不锈钢公司的院墙之内,说明不锈钢公司在堆放钢渣,并对钢渣具有监控、保管的权利和义务。不论不锈钢公司与宏伟炉料厂是否具有加工承揽关系,不锈钢公司的行为对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资源已经构成压覆,更何况不锈钢公司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在2009年7月1日签订的,比古冶区安监局2007年10月19日通知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晚了近两年,不能证明在停产通知之前不锈钢公司与宏伟炉料厂有加工承揽关系。因此,该地块压覆地下资源的责任在于不锈钢公司。第三方面压覆,不锈钢公司与宏文集团及宏文集团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签订了四份修水池、排水供水协议,两座储水池非不锈钢公司所有,故不锈钢公司认为,其与宏文集团及宏源污水公司是加工承揽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关系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应由加工承揽人承担责任,而且不锈钢公司自己不享有储水池的所有权,故不应对压覆地下资源承担责任。对此,不锈钢公司虽然与宏文集团以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订立排水、供水合同,由宏源污水公司对不锈钢公司排出的污水净化后再排回不锈钢公司。但涉及本案压覆及构成侵权的实质并非加工承揽关系。依据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之所以要求由加工人承担对第三者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加工承揽人在加工过程的加工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此加工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是必须的条件。如果不是加工人的行为,而是委托人提供的原料造成第三方损害,委托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古冶区安监局要求卑家店煤炭公司停止采煤生产的直接原因,就是其在水体下采煤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因此形成水体下采煤是停产的关键。不锈钢公司向两个污水池排放大量污水,不论污水处理厂是否进行加工净化,均必然构成水体下采煤;或者说只要不锈钢公司排放了大量污水,就构成水体下采煤的情形。此外,两座储水池是专门用来为不锈钢公司排放污水及净化而修建和使用。因此,不锈钢公司排放污水是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采煤停产及损失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关于主体问题。1、不锈钢公司提出了卑家店煤炭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同时还提出自己不应为被告,或者应追加相关政府部门和宏文集团以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审审理中,不锈钢公司提出: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有两套文件材料,一套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但未被注销;另一套是2006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的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二者名称一样,但应属两个公司,按照2006年注册成立的公司,卑家店煤炭公司并无诉权,因为不锈钢公司是在2003年成立,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故卑家店煤炭公司对其未成立之前的行为没有诉权。对于此问题,卑家店煤炭公司是否于2002年成立以及2006年至今是否具有承继性,应当综合各种证据分析。从卑家店煤炭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可以发现,在同一档案中既有2002年注册成立到2006年被吊销的各种手续,又有2006年11月30日以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登记的各种手续,说明是有关联性的;卑家店煤炭公司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都是自2002年以来相互延续下来的;因当时类似情况并非卑家店煤炭公司一家,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4月10日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证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因停产整顿等政策性原因,未及时取得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查,依法取得必备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后,可以原企业名称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从卑家店煤炭公司2002年和2006年档案中看出,企业注册登记地址和注册资金完全一致,只是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冯建路变更为张广智。因此,不锈钢公司认为卑家店煤炭公司无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2、不锈钢公司主体问题。审理中不锈钢公司提出:不锈钢公司不应作为被告,因为当初选址建厂时均是委托政府来进行的,特别是关于对压覆地下资源的补偿一事都是由政府来操办的,不锈钢公司当时并不知道下边的资源都是谁的,政府说压覆了宏文集团的1号和6号矿,需补偿1800万元,不锈钢公司就拿出了1800万元进行补偿。因此,卑家店煤炭公司不应告不锈钢公司,而应告古冶区政府。对于此问题,从古冶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不锈钢公司和宏文集团开会协商关闭被压覆的1号和6号矿井及补偿问题,到古冶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与不锈钢公司和宏文集团签订关闭矿井与补偿协议,再到不锈钢公司将补偿款1800万元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再转给宏文集团的一系列行为,均可以看出,古冶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只是在履行政府职责,是在协调双方完成项目建设、关闭所矿井及给予补偿的事宜,并非当事人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因此,不锈钢公司要求追加政府相关部门和宏文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为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3、是否追加宏文集团以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为本案当事人问题。一审审理中不锈钢公司提出,应追加宏文集团以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因为其与他们系加工承揽关系,宏文集团与宏源污水公司均是加工承揽人,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此问题,虽然不锈钢公司与宏文集团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签订了污水排水净化合同,但由于不锈钢公司向两座储水池大量排放污水,无论是否进行净化处理,均构成水体下采煤,因而有关部门停止了卑家店煤炭公司在水体下采煤行为,导致卑家店煤炭公司产生损失,因此不锈钢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卑家店煤炭公司权利的侵害。同样,因宏文集团和其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专为不锈钢公司修建和提供的两座储水池,对于形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在水体下采煤具有关联性,实际是由不锈钢公司与宏文集团与其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的共同行为,导致卑家店煤炭公司形成水体下采煤的情形。因此,卑家店煤炭公司作为受害人选择共同侵权人之一的不锈钢公司单独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故不锈钢公司要求追加宏文集团以及下属的宏源污水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理据不足,对其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