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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1、《储量核实报告》不具有确认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之效力。根据(国土资发〔2000〕3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压覆通知》)第四条规定:是否压覆矿床证

1、《储量核实报告》不具有确认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之效力。根据(国土资发〔2000〕3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压覆通知》)第四条规定: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矿产资源)或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非重要矿资源)审查、出具,由国土资源部批准(重要矿产资源)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重要矿产资源)。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河北压覆办法》第七条规定:压覆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的,《调查评估报告》由建设或规划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压覆非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由设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以及压覆矿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应由国家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具。河北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不是国家国土地资源主管机关,其出具《储量核实报告》,不具有确认压覆矿产资源法律效力。该报告不能证明是不锈钢公司建设项目,而是宏伟炉料厂的场地、宏源污水公司储水池压覆了卑家店煤炭公司资源。

2、《调查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调查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用地区不压覆矿产资源”。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该函足以证明不锈钢公司项目没有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资源。

3、宏伟炉料厂(或其他场地使用权人)在其场地上存放不锈钢公司物料,宏源污水公司处理不锈钢公司排放的污水,即便损害了卑家店煤炭公司的采矿权,亦应适用《物权法》处理,一审判决适用侵权及加工承揽法律规定处理,明显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宏伟炉料厂场地土地使用权人自始不是不锈钢公司,储水池土地使用权人是宏源污水公司,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即不锈钢公司不是这两块地的用益物权人。卑家店煤炭公司若认为地上建设用地利用时损害了其地下采矿权,应当根据《物权法》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张权利,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锈钢公司通过合同或约定利用他人建设用地,只能在不锈钢公司与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间形成民事关系,与卑家店煤炭公司无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评估公司鉴定意见: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共计4159.2251万元。为不锈钢公司占地21.7亩,宏伟炉料厂占地51.23亩,宏源污水处理公司占地97.67亩,三方压覆造成的损失,与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不符,该鉴定意见书摘要载明:“评估公司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为唐山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压覆唐山市宏文卑家店煤炭有限公司采矿权范围内约21.7亩及波及影响到的资源开采造成的损失,即包括2007年10月18日到2008年8月31日期间该范围内停产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和上述期间内该范围内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提供评估。”说明该鉴定意见仅就不锈钢公司占地21.7亩,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资源的停工损失作出了鉴定,并不包含宏伟炉料厂51.23亩占地,宏源污水公司97.67亩占地压覆资源停工损失。

2、宏文集团所属煤矿在不锈钢公司项目用地地下资源已获得全部补偿。卑家店煤炭公司作为宏文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其所占有资源当然包含在宏文集团全部资源内,宏文集团全部资源已获得补偿,卑家店煤炭公司当然应认为已获补偿。

不锈钢公司认为,不锈钢公司项目是否压覆了卑家店煤炭公司的资源,即不锈钢公司项目地下到底有没有卑家店煤炭公司的资源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如果有,不锈钢公司当然应该给予补偿,卑家店煤炭公司诉请应当支持。如果没有,不锈钢公司就不能给予补偿,卑家店煤炭公司亦不会开工开采,其所谓停工损失无从谈起,其停工损失诉讼请求就应予驳回。其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即由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具体为,如不压覆资源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证明文件,如压覆资源,由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压覆资源的储量等作出《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显然一审判决不顾《调查情况说明》的证明文件,仅凭《储量核实报告》认定卑家店煤炭公司资源被压覆是错误的。

卑家店煤炭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锈钢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理由:1、不锈钢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卑家店煤炭公司遭受停产损失。2、一审法院判定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是停产损失而非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3、一审法院依照评估报告认定停产损失数额,证据确实充分。4、一审判决认定不锈钢公司未给予卑家店煤炭公司任何补偿费用正确。

本院二审查明,就《鉴定意见》的评估范围问题,评估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卑家店煤炭公司与不锈钢公司侵权一案所涉及的煤炭生产停产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解释说明》(以下简称《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称,《鉴定意见》中 4159.2251万元停产损失,系《停产通知》所述的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场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全部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对《解释说明》不锈钢公司与卑家店煤炭公司已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不锈钢公司是否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二、一审评估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对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损失的定案依据;三、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损失是否已获赔偿。

?? 一、关于不锈钢公司是否压覆卑家店煤炭公司地下煤矿资源问题。

不锈钢公司上诉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压覆通知》及《河北压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以及压覆矿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应由国家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具。而河北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不是国家国土地资源主管机关,其出具的《储量核实报告》,不具有确认压覆矿产资源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