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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俊与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海东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综上,张德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张德俊取得托管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效,转让价格亦为适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

综上,张德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张德俊取得托管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效,转让价格亦为适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四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三、张德俊与海东发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效,张德俊具有托管公司股东的资格。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海东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