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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贤与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综上,韩国合纤将1,100万美元债权分割给HK(株)后,不再是该1,100万美元的债权人。上诉人作为韩国合纤的“破产管财人”,对该1,100万美元债权亦不享有权利。一审裁定虽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韩国合纤将1,100万美元债权分割给HK(株)后,不再是该1,100万美元的债权人。上诉人作为韩国合纤的“破产管财人”,对该1,100万美元债权亦不享有权利。一审裁定虽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