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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李国(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对海洋集团、李国俊的法律责任判处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海洋集团、李国俊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对海洋集团、李国俊的法律责任判处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海洋集团、李国俊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汕头海洋(集团)公司对S.O.E.(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债务11,489,462.15美元及其中7,254,722.76美元的利息(从200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香港高等法院HCMP 2082/2002号令确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算)中S.O.E.(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4,200万元港币和300万美元的范围内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李国俊对S.O.E.(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债务11,489,462.15美元及其中7,254,722.76美元的利息(从200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香港高等法院HCMP 2082/2002号令确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算)中S.O.E.(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4,200万元港币的范围内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896.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6,209.24元,合计人民币757,105.89元,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李国俊各负担人民币252,368.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896.65元,由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李国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76,96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