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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李国(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被上诉人香港中行答辩称:1、本案中SOE集团的进口贷款属于海洋集团、李国俊2000年10月20日签署的保证函中约定的“其他银行便利”的情形,贷款金额为本金4,554,722.76美元,折合约3,200万港元,并未超出保证函确定的

被上诉人香港中行答辩称:1、本案中SOE集团的进口贷款属于海洋集团、李国俊2000年10月20日签署的保证函中约定的“其他银行便利”的情形,贷款金额为本金4,554,722.76美元,折合约3,200万港元,并未超出保证函确定的担保限额,该笔款项属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押汇借款,并非信托提货借款。因此,海洋集团、李国俊认为香港中行与SOE集团的借款主合同发生变化进而加重了其担保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2、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借款人SOE集团进口的9笔货物根本没有办理所谓抵押给银行的手续,进口的货物由SOE集团占有并处置,但款项没有归还给银行。该笔借款被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所确认。因此,海洋集团、李国俊认为香港中行放弃了所谓“物保”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3、香港中行已经举出证据证明海洋集团、李国俊分别于2003年9月8日出售香港亿利商业大厦19楼B、C、D单元和A单元的一部分的抵押物,所得2,489,781.13港元,冲减定期借款1利息621,464.33港元,冲减本金1,868,316.80港元;于2003年8月20日出售香港皇后大道中378号福升阁20楼F室的抵押物,所得109,926.16港元,冲减定期贷款3利息109,926.16港元;于2003年9月26日出售香港港湾道1号会景阁西翼19楼19室抵押物,所得9,168,929.15港元,冲减定期借款3利息1,800,459.81港元,冲减本金7,368,469.34港元。本案所涉授信协议虽然列明了抵押物,但其中清楚地表明是“先前/带押品的担保条件”,这里的“先前”就是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确认的以及香港土地注册处登记显示的借款人SOE集团分别于1995年12月4日(会景阁)、1991年4月13日(亿利商业大厦)、1991年8月15日(福升阁)签署的抵押协议,上述抵押协议为银行按揭抵押融资,权利人即为香港中行。海洋集团一审过程中亦已经承认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抵押贷款余额与本案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无关。三项抵押物是借款人SOE集团为其债务提供的持续的、概括性的担保,2000年9月20日的授信协议中出现该三项抵押物顺理成章。如果借款人偿还了先发生的债务,则上述抵押担保将及于后发生的债务。因此,海洋集团、李国俊提出的房产抵押问题与本案的进口贷款无关,相关房产的处置所得并不能用以抵扣本案债务。4、2001年2月6日的300万美元定期贷款授信是对2000年9月20日签署的350万美元定期贷款授信的修订,担保条件未变。在海洋集团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人SOE集团另欠香港中行300万美元的情况下,该300万美元的借款即属于海洋集团的担保范围。5、海洋集团、李国俊与香港中行之间签订的三份保证合同已经成立,因属对外担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保证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过错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海洋集团、李国俊属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因此,一审判决两保证人根据各自签署的保证合同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分别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担保合同纠纷。本案中海洋集团、李国俊为借款人SOE集团向香港中行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行为时有效的、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该行政法规属于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条系本案行为时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本案即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所涉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作出处理。尽管海洋集团、李国俊与香港中行之间签订的三份担保合同中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在我国内地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