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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生才、罗有娣与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温生才、罗有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疾控中心赔偿温生才、罗有娣死亡赔偿金2725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安葬费10569元,误工费800元,医疗费1200

温生才、罗有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疾控中心赔偿温生才、罗有娣死亡赔偿金2725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安葬费10569元,误工费800元,医疗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伙食陪护费700元,共计346609元。

韶关中院二审查明:温生才、罗有娣之子温宇曦于1999年12月6日出生。

二审还查明, 2002年10月29日至30日,因乐昌市强降雨,发生洪涝,坪石镇南下的公路、铁路交通均中断,坪石镇亦有部分地区受浸。在此期间,坪石镇被疯狗咬伤的人共24人。温生才、罗有娣为治疗温宇曦先后向坪石门诊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坪石金鸡卫生站支付医疗费合计364元,其已提供坪石门诊部出具的处方笺凭证及收款凭证,但未提供在其他医疗机构救治支出费用的凭证。一审期间,温生才、罗有娣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洪标出具的证明,证实温生才、罗有娣曾雇车接送温宇曦治疗或回家支出交通费用800元。

2003年12月8日,坪石门诊部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为:狂犬病抗毒血清,生产厂家:长春生物制品厂,批号:2000301-9,失效期:2004年6月1日;纯化狂犬疫苗,生产厂家: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号:20020725,失效期:2003年9月。并写明以上疫苗是坪石防保所2002年购苗批号和厂家。在该说明上,签注有温宇曦、周永斌、曹有凤三人批号一样,在郴州提货字样。

2004年3月18日,坪石门诊部又出具了一份说明,其内容为:狂犬疫苗批号,生产厂家:长春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202651-20,失效期:2003年3月7日。乐昌市卫生局在赴湖南追踪调查时,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卫生防疫站于2005年3月14日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称:广东坪石防保所邓日地于2002年4至9月份,在我站门诊部购买过大连高新生物制药厂生产的狂犬疫苗二件,每件计120人份。具体批号、有效期详见生产厂家质检报告单。所附报告单注明的批号分别为:20020702、20020806。

事发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温生才、罗有娣与李普仁、周安才先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赔偿问题。疾控中心、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韶关市卫生局、乐昌市卫生局等单位先后对此事作了答复、调查和处理,有关情况如下:

(1)2005年3月23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作出粤疾控〔2005〕80号《关于乐昌市坪石镇温宇曦等三人所用狂犬病疫苗来源的调查报告》,向广东省卫生厅作出汇报。该报告称:2005年3月9日,广东省疾控中心和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组成调查组,赴韶关、乐昌等地进行了调查。有关情况如下:被调查单位: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乐昌市疾控中心、乐昌市坪石工作站(原乐昌市坪石卫生防疫保健所)。被调查人员:事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上访者李普仁,辽宁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20725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的购销、调拨、库存和使用情况。调查方法: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该批疫苗出入库登记本、调拨单和接种登记本等。疫苗流通情况:2002年10月24日,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辽宁生物技术公司购3000人份上述批号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2002年10月 24日,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让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00人份同批疫苗;2002年10月29日,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批疫苗正式入库(填写了入库单);2002年11月19日,乐昌市疾控中心从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100人份;2002年11月20日,乐昌市病控中心正式入库该批疫苗100人份;2002年12月2日,乐昌市病控中心转让原乐昌市坪石卫生防疫保健所50 人份;2002年10月30日,原乐昌市坪石卫生防疫保健所(现改为乐昌市病控中心坪石工作站)从湖南省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40人份狂犬病疫苗(原乐昌市坪石卫生防疫保健所物资调拨单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和批号)。调查结论:按以上调查的情况推论,批号为20020725的辽宁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按我省逐级供应渠道,最早到达乐昌市疾控中心的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而温宇曦(温生才之子)、周永斌(周安才之子)接种该批号疫苗的最早日期为 2002年10月29日,曹有凤(李普仁之妻)接种该批号疫苗的最早日期为2002年10月30日。由此可见,本案中使用的批号为2002070205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并非来源于我省、市、县逐级供应的疫苗。(附件:1、附件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仓单; 2、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款单(转账);3、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进出库登记本;4、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进出库登记本;5、乐昌市病控中心 2002年生物制品进、销记录;6、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物资调拨凭证)。

(2 )广东省卫生厅于2005年4月25日在给李普仁、温生才、周安才的答复〔粤卫信(2005)05号〕中称:“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转来你们关于要求对乐昌市病控中心坪石工作站使用非正常渠道的狂犬病疫苗等情况进行调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温宇曦等三人死因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省级鉴定的来信收悉。对你们反映的问题,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证,本案中为温宇曦、周永斌、曹有凤接种的批号为20020725的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不是按照我省疫苗逐级供应渠道获得的疫苗。对此,广东省卫生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鉴于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是否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温宇曦等三人死因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省级鉴定,应由司法机关决定。”

(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2月8日对李普仁、温生才、周安才作出《关于对温生才、罗有娣等三位同志的信访答复》,该答复称:2005年9月8日,李普仁、温生才、周安才同志向我局递交了《再次复查(按假药论处)的申请书》,反映你们亲属温宇曦、周永斌、曹有凤于2002年10至11月份在坪石门诊部(原坪石防保所)注射的狂犬病疫苗是“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附上坪石门诊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假药。我局对此事高度重视, 立即通知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并去函吉林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有关情况。2005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吉林、辽宁两省局的复函,复函称:吉林省2002年期间没有名称为“长春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辽宁省无名称为“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吉林、辽宁两省局的核实结果,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