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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营口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综上,抚顺博格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综上,抚顺博格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27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抚顺市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