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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二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2007年11月19日,包道村委会向东川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内容为:由于东川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手续,而且擅自挪用大量资金,从即日起决定将联合账户的营业

2007年11月19日,包道村委会向东川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内容为:由于东川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手续,而且擅自挪用大量资金,从即日起决定将联合账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的印章,法人印鉴章,交由包道村委会统一管理。在此之前以上材料和印章东川公司保管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东川公司负责,如不交回,东川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收回上述材料和印章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包道村委会负责。

2007年11月26日,包道村委会委托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向东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称东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回迁楼和所有地上物,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土地开发协议》和《征地补偿合同》。

2008年5月13日,东川公司向包道村委会发出公函,称2006年底至今,东川公司从联合账户支出资金用于回迁楼建设(包括已经垫付大量的动迁费用及办理相关政府审批手续等),现东川公司正全力办理回迁楼相关手续,并为回迁楼及时开工建设做必要的准备工作,但由于包道村委会称回迁楼土地包含于沈阳银亿所摘得土地范围之内,而沈阳银亿公司作为包道村委会认为的该回迁楼土地的使用权人,虽经东川公司多次请求其为代建村民回迁楼项目出具必要的文件时,均被以村委会不同意为由拒绝,致使回迁楼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另该回迁楼依照合同约定不包含于沈阳银亿摘牌的土地范围内,也就是说该500亩土地是包道村委会为东川公司无偿提供的,所以该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应由村委会依合同约定向东川公司提供500亩不包含于沈阳银亿摘牌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以期不更多的贻误回迁楼的建设。

2008年5月13日,东川公司委托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向包道村委会发出律师函,该函主要内容同东川公司向包道村委会发出的公函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应由包道村委会无偿提供给东川公司的500亩建农民回迁楼等项目用地,一并由沈阳银亿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该500亩中的400亩,因沈阳银亿公司要求利用,经与包道村委会、东川公司协商,也按每亩45万元予以补偿,折款为1.8亿元,此款系东川公司为包道村委会建农民回迁楼的专项资金,存入联合帐户。原建农民回迁楼等项目的所用土地由500亩变为100亩,加上包道村委会承诺另补足的20亩,总计120亩,原约定中的400亩变为补偿折价款1.8亿元,用于建房资金;二、由于建设农民回迁楼的地块包含在沈阳银亿公司摘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东川公司若实施开发建设,一方面为法律禁止,另一方面即使可以进行仍需重新办理手续,所需费用很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表示征地补偿合同中约定的农民回迁楼土地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本案争议的回迁楼已经以沈阳银亿公司名义,由包道村委会自行组织建设完毕,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三、就沈阳银亿公司转给包道村委会联名帐户中的土地补偿费,东川公司从2006年9月20日、11月28日、12月20日、2007年1月28日、3月23日、5月10日,共转用8240万元,东融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2月14日共转用1500万元,并于2007年1月19日、1月26日、4月29日东融公司将该款项转给东川公司。至2007年10月30日,东川公司分七次转回联合帐户共计4300万元,尚欠5440万元(含东融公司转用并付给东川公司的1500万元)。据沈阳银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代理意见载明,截止2008年1月30日,沈阳银亿公司共向包道村支付土地征地补偿款5.1亿元。针对此节事实,一审法院要求包道村委会限期向法院提供联合账户资金进出明细,以确定东川公司支付和占用款项的详细情况,是否因此导致资金缺乏致使村民无法回迁,而包道村委会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该账户资金进出明细,也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东川公司占用资金并导致无法回迁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据;四、2008年5月15日,包道村委会向沈阳中院起诉东川公司、东融公司,要求东川公司返还占用专项资金3940万元及利息,东川公司及东融公司共同返还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辽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认为,东川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10日的《说明》,虽由村委会加盖公章,但没有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及村民代表的签名。根据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每亩5万元的回报款数额巨大,涉及到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说明》无效。据此判决:一、撤销沈阳中院(2010)沈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沈阳中院(2010)沈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包道村委会与东川公司订立的《征地补偿合同》、《联合帐户使用协议》、《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三、包道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说明》无效;四、东川公司返还包道村委会54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包道村委会给付东川公司以房屋折抵的拆迁补偿款6734402元;六、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包道村委会起诉称,包道村委会受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陵街道办)委托于2006年10月15日与东川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约定东川公司为包道村委会建10万平方米回迁楼、5500平方米商业用房、10亩公交车停车场等;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和回迁楼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存入共同账户1.5亿元作为村屯改造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约定货币补偿为人民币4.52亿元。如果未按期回迁或未按期办理各种手续,东川公司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包道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东川公司却于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5月10日挪用回迁安置款达9740万元,使村民无法回迁,包道村委会为此代付房屋租金11997152元,依《安置协议》约定应当双倍赔付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共计38629456元。东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包道村委会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包道村委会实际损失判令东川公司承担违约金65770544元并赔偿损失38629456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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