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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二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2006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2006)1294号文件对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阳市于洪区实施乡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同意将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某地33.22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征收该村工

2006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2006)1294号文件对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阳市于洪区实施乡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同意将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某地33.22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征收该村工矿用地1.3577公顷、宅基地l7.6933公顷,合计52.2784公顷作为于洪区实施乡级规划建设用地。

2006年11月17日,沈阳银亿公司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包道村地块拍卖预成交确认书,确认沈阳市规划和国地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由沈阳银亿公司拍得该宗土地751000(实际为1126亩)平方米,嗣后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6年11月28日,包道村委会与东川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帐户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成立沈阳市包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道公司),现已注册完成,该公司主要服务于村民回迁楼项目,该公司的联合帐户负责收取沈阳银亿公司支付的前期500亩土地补偿款及收取回迁增加面积款,用于支付村民回迁楼的建设和各项费用的支出及多余面积退款和货币置换款;双方具体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该联合帐户内资金;该联合帐户主要负责人包道村委会一方为金桂栒,东川公司一方为李强。

2006年12月1日,包道公司出具一份《包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帐户使用细则》,明确该帐户是包道村委会与东川公司为包道村回迁楼建设及收取沈阳银亿公司交纳土地补偿金、动迁补偿费的专用帐户,会计由东川公司出专人负责,出纳由包道村委会出专人负责,资金用于建设回迁楼,资金来源是400亩征地补偿金中支付,不足资金由东川公司负责筹集,动迁补偿金与其他土地征用款由包道村负责收取并支配。

2006年11月10日,包道村委会出具一份《说明》,对合同未尽事宜补充如下:1、宅基地先行动迁,不足500亩数可在动迁农用地中补足,保证沈阳银亿公司计划开工400亩用地动迁完毕,回迁楼用地拆迁同时完成;2、回迁楼用地单独划定后,如果100亩确实不够,由包道村再补足20亩,满足东川公司规划与建设面积的要求;3、农用地每亩5万元差价款,为东川引资、土地整合的回报,可根据沈阳银亿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进度同期返还东川;4、回迁楼动迁户要求一次性补偿现房时,同意东川公司用自有现房置换,后在回迁楼总面积中扣除;5、回迁楼因动迁户原因不能按时进场开工,时间可顺延;6、如果村动迁办动迁过程中出现补偿困难,沈阳银亿公司不能按时拨款时,东川公司要先行垫付部分款项,后在总补偿款中扣回。

2006年11月28日,包道村委会与东川公司签订《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约定就开发包道村约1500亩土地,双方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及以包道村委会名义新成立的包道公司,为一个机构两套牌子(包道公司系双方合作成立的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对外运作的主体),项目办的职能是1500亩土地整合、对外招商联络、与政府协调、沟通;回迁楼规划、建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中约定,东川公司负责项目运作过程中所有手续的审批及费用;享有商品房设计运作自主权,享受村屯改造优惠政策,包道公司由东川公司代为自主经营管理等。

包道村委会对上述《说明》和《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审理的包道村委会诉东川公司、东融公司返还联合账户资金一案审理期间,包道村委会申请对该二份证据中“包道村委会”所盖公章真伪、时间、《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中“刘大志”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二份证据中文字打印时间及纸张的生产时间进行文检鉴定,东川公司、东融公司也申请对《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中“刘大志”的签名是否为包道村委会指派联合帐户的负责人“金桂栒”代签一并进行鉴定。经沈阳中院委托,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9月22日出具辽北文鉴定(2008)第8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二份证据中包道村委会的公章与样本为同一印章盖印;《成立包道村屯改造项目办公室合作协议》中“刘大志”的签名不是刘大志本人书写,是金桂栒代签;二份证据中包道村委会公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是2006年11月之后盖印,具体盖印时间难以确定;对二份证据的文字打印时间及使用纸张的具体生产时间,因不具备检验条件,不能进行检验。对该鉴定结论,东川公司、东融公司表示无异议,包道村委会提出异议后,经鉴定人员作出解释、答复后,仍表示不能接受,并申请重新鉴定。该案在沈阳中院第二次审理中,包道村委会申请证人李强(签订合同时任东川公司、东融公司总经理、股东)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在其任职期间对签订《说明》的事实不知情,且当时为了办理土地手续,曾有包道村委会在空白纸上盖章的情况,《说明》上的公章可能是此种情况下盖上的。东川公司、东融公司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2008年1月后,李强已经离开两公司,自己开办了房地产公司,并且该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曾为包道村委会提供担保。

2008年4月2日,沈阳银亿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该回迁楼用地因客观原因被一并摘至我公司名下,该回迁楼项目不在我公司承建范围内,此前东川公司虽多次申请我公司出具授权手续等,因未见到该回迁楼由东川公司承建的相关有效文件,故我公司认为没有为东川公司出具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的义务,而且土地原所有人包道村委会也要求我公司在没有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为其他公司出具相关手续。我公司暂不便为东川公司提供办理该回迁楼施工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2007年10月12日,东川公司向包道村委会出具公函,主要内容为:鉴于东川公司对回迁楼的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已经基本得到市规划局的认可,请村委会安排时间尽快与东川公司对该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研讨,以便进一步落实。现由于该土地尚未动迁,村民的直接干预,致使东川公司施工队伍施工受阻,故请村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或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以免进一步影响回迁楼的建设。现东川公司已经组织好了进场施工队伍和该工程的项目部,随时可以进场施工,请村委会安排专人以配合东川公司进场实施建设工作,并落实临时用水和用电问题。关于回迁楼住宅的户型、门市房的安置等问题,请提出意见建议,关于新建教堂请村委会提供相关手续。由于未动迁村民的干扰,东川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场施工,所以回迁楼交付使用期限需要相应顺延,如问题得不到解决,时间不得不继续推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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