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俊发公司在东方大地公司2009年12月14日突然撤离的情况下,积极全额筹措支付建设资金,累计单方投入资金达1.5亿元将项目建成。因东方大地公司2009年12月14日突然撤离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陷入烂尾楼,避免因为东方大地公司的违约行为而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民工造成巨大损失,俊发公司新股东接手后,不但全部解决了前面所欠的工程材料和民工工资,而且后续工程款都予以快速正常支付。俊发公司新股东接手后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7月20日期间,俊发公司为水岸名都项目共支出各项工程款114笔,合计支付工程款金额为5700余万元。俊发公司至今已累计投入资金1.5亿元,项目已建成,目前已完工入住。 3、东方大地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存在诸多严重违约及违法行为。其行为不但直接致使合作项目无法进行,给俊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目的显然已无法实现。(1)东方大地公司在办理前期证书手续实际出资方面存在严重违约,仅到账356万元。为办前期手续其应出资的500万元没有到位,500万元以外还应继续补足的资金更是没有到位。(2)东方大地公司选定施工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先签施工合同,开工建设,后走招投标程序,其行为不仅违约,而且严重违法。(3)东方大地公司对其应当全额筹措建设资金这一最重要的义务未能履行,对应当支付的建设资金分文未付,属严重违约行为。(4)东方大地公司在无能力支付建设资金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筹措资金,而且断然提出退出项目、解除协议,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竟然在情况最危急的时候于2009年12月14日一走了之,不计后果,其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4、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由于东方大地公司的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应当解除。东方大地公司退出项目,突然撤离及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表明,其真实目的是要解除协议,并且一直以其解除合同的具体行为证实其真实目的。在东方大地公司2009年12月撤走之时其就事实上解除了协议,再无合作的情况下,俊发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建设资金1.5亿元将项目建成,东方大地公司所称协议目前已经具备履行条件,显然不符合事实。东方大地公司目前根本不可能履行全额筹措支付建设资金这样一个当时就没有做到现在更是无法做到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 5、东方大地公司所提出的给其交付35000平方米、价值4400万元建筑面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水岸名都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当然属于俊发公司。在俊发公司已经全额筹措了建设资金,项目已建成的情况下,东方大地公司却提出要求俊发公司交付35000平方米住宅面积,这样的请求既不符合事实,也无任何依据。 6、东方大地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存在诸多根本性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向俊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东方大地公司的违约之处主要有:前期办证费用只到账358万元,根本没有足额提供项目前期手续所需资金;选定施工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先签施工合同,开工建设,后走招投标程序;对其应当全额筹措建设资金这一最重要的义务未能履行,对应当支付的建设资金分文未付;东方大地公司在无能力支付建设资金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筹措资金,而且断然提出退出项目、解除协议,于2009年12月14日一走了之。综上,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东方大地公司应当向俊发公司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7、俊发公司在履行协议时没有违约,不应当给东方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东方大地公司要求俊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其请求应当被驳回。东方大地公司于2010年3月在通州法院起诉时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俊发公司支付1600万元,后增加诉讼请求为2060万元,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又将诉请增加为4600万元,并以此为据,先是在2010年申请一审法院将项目两栋楼全部319套房屋查封,后经俊发公司多方反映,一审法院变更为查封100套,后又在2012年变更为查封50套,到目前为止,尚有50套房屋因未解封而无法销售。现东方大地公司要求将此案发回重审,其目的是要拖垮俊发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合作开发协议》文本尾部载明“此协议在没有签订原件之前以双方传真件为准,即时生效”。同名称双方传真件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 2009年5月19日,东方大地公司向俊发公司出具《通知书》载明:根据我公司(东方大地公司)与贵公司(俊发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及2009年4月15日达成的合作开发水岸名都花园项目工程协议约定,贵方在45日内(即 2009年5月8日前)办理完毕有关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及负责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并约定2010年底前要求我方建成该项目并交付使用。截止2009年5月19日,贵公司因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土地抵押银行一事尚未彻底解决,后又出现别墅抵押问题,到目前为止,相关手续证件还没有取得,致使你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能有效按期履行完成,已严重阻碍了工程的正常开工及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此,要求贵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在2009年5月28日前办理完毕有关项目的相关手续,拆除地上地下一切建筑物及设施,为2009年6月1日工程开工创造有利条件。 2009年9月29日,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质监(2009)改字第(05)号《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俊发公司与泰隆公司建设施工的库尔勒市水岸名都花园1#、2#高层住宅楼存在六项违规行为,包括:1、施工企业属超资质承包工程;2、勘察单位属无资质承揽勘察业务;3、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4、未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5、无监理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 2009年11月4日,通过公司股权转让并经公司变更登记,俊发公司股东由段国成、张卫阳变更为楚元新、马海燕,法定代表人由段国成变更为马海燕。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东方大地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1、俊发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向东方大地公司交付建筑住宅面积35000平方米(价值:35000平方米×1260元/平方米=4410万元);2、俊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东方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俊发公司按协议约定赔偿东方大地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二、《合作开发协议》应否解除。 一、本案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