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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东方大地公司提交一份2009年11月8日,由王继福代表俊发公司与东方大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为:“1、原协议约定俊发公司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因俊发公司原因已无法按期完成,故东方大地公司只得同意其延期到本补

东方大地公司提交一份2009年11月8日,由王继福代表俊发公司与东方大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为:“1、原协议约定俊发公司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因俊发公司原因已无法按期完成,故东方大地公司只得同意其延期到本补充协议签订后10日内完成原协议中约定的俊发公司的义务,但违约责任仍由俊发公司承担;2、俊发公司认可东方大地公司已经支付前期办证费用3868898元,因俊发公司前期办证自筹资金300万元不到位,待俊发公司办证出资达到300万元后由东方大地公司补足应出资的500万元,办理前期证件东方大地公司出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从俊发公司利润中扣除;3、东方大地公司在2009年10月20日、11月6日发给俊发公司的《影响库尔勒市名都花园项目进行的几个问题》致函,俊发公司已收到,因为俊发公司为尽快施工,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问题未及时向东方大地公司通报,导致影响工程施工,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俊发公司负责;4、俊发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完约定的前期开发手续,并补足应由其负担的相关费用,逾期迟延办理,俊发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东方大地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即退还东方大地公司全部投资款和按全部投资款的双倍赔偿东方大地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5、鉴于原施工工作均由俊发公司实际负责,出现严重问题,为落实双方合作协议负责施工的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另行对施工具体工作进行安排,确保施工质量。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该协议未加盖俊发公司公章,仅有王继福代表俊发公司签字。俊发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殷德龙为公司代表人,全权负责处理与东方大地公司的合作事宜及项目工程事宜,授权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销售及分配结束,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

2009年11月18日,涉案工程进入冬季停工期。东方大地公司再未支付投资款,且将工作人员撤出项目部。

2009年11月11日,俊发公司将东方大地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库尔勒市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由东方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2010年1月20日,俊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违约金增至200万元,该案遂于2010年2月1日移送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审理。巴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东方大地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0年3月23日将俊发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由俊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退还东方大地公司已经投入的资金488.5万元,赔偿损失977万元。2010年4月27日,东方大地公司向通州区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损失一项变更为1377万元。俊发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向通州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0年4月6日,巴州中院以(2010)巴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驳回东方大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东方大地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一审法院。2010年5月1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2010)通民初字第7137号民事裁定,驳回俊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俊发公司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二中民终字第1397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通州区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713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2011年3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0)新立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巴州中院(2010)巴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审理。2011年6月13日,俊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东方大地公司遂提出反诉。

上述纠纷发生后,俊发公司单方筹措资金继续进行项目施工。2011年8月4日,俊发公司对项目工程现状进行公证拍照,证明工程已基本完工。目前项目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手续,对外进行了销售。

俊发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15日,俊发公司与东方大地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俊发公司出项目并出资300万元办理前期土地手续,东方大地公司出全额项目资金及办理项目其他手续所需资金。协议签订后,俊发公司按协议全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东方大地公司不按照协议约定出资,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拖欠约2000万元巨额工程款未付(其中包括民工工资500万元),致使项目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建设,带来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给俊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东方大地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俊发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2、判令东方大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俊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俊发公司同时还将保留追诉东方大地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

东方大地公司答辩称:俊发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出资300万元办理前期土地手续,未按协议约定在45日内办理完毕前期准备工作。东方大地公司为合作项目支出办证费用4842437.14元,对方却未支付任何办证费用。俊发公司选定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质量无从保证。东方大地公司要求俊发公司按施工协议的约定,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款项,俊发公司对此未予理会。东方大地公司为保证合作项目的利益,暂停支付工程款。东方大地公司直至2009年12月还在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合作项目的相关费用,但俊发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在库尔勒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作开发协议。上述事实说明俊发公司蓄意终止与东方大地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还要求东方大地公司继续为合作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在合作开发项目履行过程中,东方大地公司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俊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危及合作项目利益的情况下,暂停支付工程款,属于合法、合理的正当行为,不属于违约。俊发公司自合同履行伊始即违约,目的是强迫东方大地公司退场,独占项目利益。请求驳回俊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