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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涉案房屋的成本价认定问题。由辽宁烟草公司委托审计的结果是涉案房屋成本价每平方米3,370元,由通达公司委托评估的结果是涉案房屋成本价每平方米3,71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法院委托审计,在此情况下,本

关于涉案房屋的成本价认定问题。由辽宁烟草公司委托审计的结果是涉案房屋成本价每平方米3,370元,由通达公司委托评估的结果是涉案房屋成本价每平方米3,71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法院委托审计,在此情况下,本院只能按辽宁烟草公司认可的现涉案房屋成本价(每平方米3,370元),计算因其低价向职工售房而侵占通达公司利润的数额,作为原告的通达公司应承担该举证不力的后果。关于涉案商品住宅的可销售市场价问题。通达公司依据自己委托评估的结论认为该价格为每平方米5250元,辽宁烟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的情况下,本院可根据除售给职工419套房屋外,其余93套房屋的实际销售(或抵债)总额,认定涉案商品住宅的可销售市场均价为每平方米4603.29元。涉案《联建协议书》签订之时,辽宁烟草公司的职工人数为243人,故可以按成本价向辽宁烟草公司职工售房243套,对于涉案《联建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二年才划归辽宁烟草公司的原沈阳市烟草公司职工176人,通达公司并未表示愿意牺牲自己的利润,同意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向其出售涉案房屋。辽宁烟草公司决定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向辽宁烟草公司职工和原沈阳市烟草公司职工销售419套房屋,不符合涉案《联建协议书》的约定,实际也侵占了通达公司的应得利润,辽宁烟草公司对此应予返还。其中,辽宁烟草公司243名职工应以成本价购买房屋。经计算,辽宁烟草公司以每平方米2500元(低于成本价每平方米3370元)的价格向其职工出售243套房屋,面积38990平方米,侵占通达公司利润为16927483.63元,计算方式为:【(3370元-2500元)x38990平方米-亏损额66332.75元】÷2=16927483.63元;辽宁烟草公司以每平方米2500元(低于可销售市场价每平方米4603.29元)的价格向原沈阳市烟草公司职工出售176套房屋,面积28160平方米,侵占通达公司利润为29614323.20元,计算方式为:(4603.29元-2500元)x28160平方米÷2=29614323.20元。以上两种情况,辽宁烟草公司共计侵占通达公司利润46541806.83元,辽宁烟草公司应将此款给付通达公司。而辽宁烟草公司回购涉案商品住宅(含售给红塔集团10套商品住宅)、商业网点及地下车库的行为,应视为实际交易行为,相关的回购价款已列入项目收入中,通达公司认为辽宁烟草公司在此部分侵占了通达公司的利润,缺乏依据,不能支持。至于隆中苾苑小区项目将来可能需要补交超建导致的费用问题。辽宁烟草公司在向东北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关于增加楼层的说明》和向当时的陈政高市长提交的《关于隆中苾苑小区“违章建筑”详情说明的报告》中已说明,超建是为增加房源,满足其离退休干部职工需求,因此产生的问题,由其(“我方”)出面协调并承担责任。2005年5月20日,辽宁烟草公司在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隆中苾苑烟草职工住宅销售后不准转卖的承诺》中,也载明其“委托通达公司开发建设的隆中苾苑职工商品住宅,现已正常入住,由于超建原因,需增补《规划许可证》…因补证带来的不良后果,我们愿承担全部责任。”故隆中苾苑小区项目将来可能需要补交的超建导致的费用,应由既是责任人也是受益人的辽宁烟草公司提供并最终承担,不再计入双方合资合作的开发成本,不再因此对双方涉案的财产关系进行重新调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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