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一审认为:王强、崔连娜与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及第三人丰利达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王强与东特公司及崔连娜与正达公司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因王强、崔连娜在订立与履行三方协议中,在没有完全取得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即将其作为合同标的加以处分,目前没有按合同约定将52号地块交付给东特公司、正达公司,致使《协议书》目前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目的目前没有全部实现;东特公司及正达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就52号地块在王强、崔连娜只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没有下发的情况下轻率签订协议,因此,王强、崔连娜及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双方对协议书不能全部履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关于王强、崔连娜请求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00万元的诉讼主张,经查,万众公司与首龙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万众公司将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首龙公司,以此偿还所欠首龙公司的债务。转让价格与万众公司欠款数额相同,为人民币1500万元。该事实说明万众公司以转让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偿还所欠首龙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东特公司、正达公司目前尚欠王强、崔连娜2100万元股权转让款,扣除不能实际履行交付的土地所对应的1500万元之外,尚欠600万元股权转让款。故王强、崔连娜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关于王强、崔连娜起诉要求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以及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反诉请求王强、崔连娜支付违约金1237万元人民币的主张,均系针对合同中目前不能履行的52号地块。如前所述,对于合同目前不能履行,王强、崔连娜与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由于该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以及如果不能履行将产生的实际直接、间接损失目前均系无法确定,违约事实能否发生及将来是否发生,当前亦无法确定,双方对此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本次裁判,该院对因该部分引发的双方争议无法确认,对王强、崔连娜、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因此而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东特公司、正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强、崔连娜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0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二、驳回王强、崔连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50元,由王强、崔连娜承担104964元,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承担41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承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反诉费减半收取229600元(已收458950元,退回东特公司、正达公司229350元),由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承担。 东特公司和正达公司不服沈阳中院上述民事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52号地块,政府早在2007年已挂牌出让给案外人,客观事实上已无法交付、过户,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王强、崔连娜应当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原判决却以“该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当前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错误。2.对于缺失的52号地块,应当按另行购置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损失,应当依法鉴定该土地价值。一审判决却以2003年时该土地使用权原受让价格推定损失,明显事实认定错误。3.对于《协议书》项下约定的首龙公司与粮食总厂换建地块因面积重合而减少的873平方米土地,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转让股权的首龙公司相应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王强、崔连娜应予赔偿,应当鉴定该面积土地的价值。故请求:1.撤销沈阳中院(2008)沈中民(3)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王强、崔连娜向东特公司、正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237万元(暂时截止到2009年1月3日),赔偿经济损失暂定7000万元(以法院最终确认金额为准),因土地重合核减转让价款111万元,并判令丰利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强、崔连娜承担。 王强、崔连娜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同不能全面履行,并非王强、崔连娜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判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是正确的;原判认定剩余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600万元,认定价格客观真实;东特公司与正达公司要求按市场价格计算并赔偿其损失的上诉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无证据和法律支持。第三人丰利达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首龙公司对大连三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粮食总厂、52号地块三块土地享有的权益,协议中除明确首龙公司受让万众公司52号地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外,其他两块土地首龙公司只是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没有土地使用证。还查明:股权转让后,东特公司及正达公司对上述三块土地中的一块即三鼎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面积7380平方米的土地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亿元。又查明:东特公司、正达公司与王强、崔连娜、丰利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因甲方(王强、崔连娜)原因首龙公司全部100%股权未能按期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或甲方逾期交付地块或文件、资料等的,或逾期三鼎公司、粮食总厂、大连市中山区教育局未能全部与首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均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