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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2年2月,鑫城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实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6913.78万元、合同约定的期间利息2144.7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97.31万元(从2012年1月1日暂计算至1月31日,之后逾期违

2012年2月,鑫城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实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6913.78万元、合同约定的期间利息2144.7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97.31万元(从2012年1月1日暂计算至1月31日,之后逾期违约金按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计至款项付清时止)、违约金1000万元,以上合计22155.80万元;2、蓝鼎投资公司对实嘉公司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蓝鼎投资公司向实嘉公司支付违约金1905.85万元、律师费51.6万元,合计1957.45万元。4、由实嘉公司、蓝鼎投资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鑫城公司诉讼请求及实嘉公司、蓝鼎投资公司答辩理由,该案的焦点为:一、鑫城公司要求实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913.78万元、合同约定利息2144.7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97.31万元(从2012年1月1日暂计算至1月31日,之后逾期违约金按股权转让总额的千分之二计至款项付清时止)以及违约金100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蓝鼎投资公司应否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担保责任,并另行承担违约金1905.85万元及律师费51.6万元。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为让参与竞买者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转让标的,鑫城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负有全面、完整、如实披露转让标的全部情况的义务,即其既负有在《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中如实披露审计、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全部情况的义务,还应负有在公开挂牌出让时对审计、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如实披露的义务。同时,实嘉公司作为参与案涉股权竞买方,亦负有认真阅读并研究《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义务。该案中,鑫城公司在《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了转让标的2010年4月30日审计、评估基准日的情况,但没有披露审计、评估基准日后至2010年11月15日公开拍卖日期间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如城开公司康城水云间项目16136.50㎡存量房已经实际交付业主;城开公司已于2010年10月14日与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就康城商业中心项目设立专门账户,并注入100万元开办费用等相关事实。客观上对转让标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包括实嘉公司在内竞买者产生模糊认识的可能性。对于实嘉公司一方,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竞买案涉股权时,对于案涉转让标的情况的审查核实,负有高于普通竞买者的一般注意义务,理应在更加全面、缜密和谨慎地审查案涉股权转让所有材料后,作出商业判断,但其未能全面履行竞买者的审慎审查义务,具体如下:1、关于康城水云间项目的存量房。《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在披露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产总面积为34100.97㎡的同时,也披露了该项目有16136.50㎡存量房处于预售状态,尽管没有明确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包含或递减关系,但实嘉公司在参与竞买前应仔细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确定存量房具体面积,并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参与竞买。2、关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权益问题。《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对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特别说明,详细披露了城开公司与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共同开发该项目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资产评估说明》第17页亦对于该部分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进行了举例说明,不论合作项目是否实际实施,实嘉公司应对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及相关收益有较为正确的权益预期。且其计入资产亦为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非整个项目的全部收益。3、关于皖江厂项目保证金问题。《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说明部分,《审计报告》第三条其他事项说明部分,《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部分,对此款项的形成、处置方案以及期后影响等均作了详细说明,但没有鑫城公司承诺该3000万元保证金由其联系收回的内容。故鑫城公司《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回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实嘉公司利益,不属于单方变更转让条件。况且,在该案诉讼期间,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已经退还了该项目保证金3000万元。4、关于紫蓬山风景园项目问题。《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均对此作了特别说明,明确了此部分应收款的组成,并明确提示“由于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尚未得到最终处理,对上述事项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次评估的净资产有影响”。另外,案涉股权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出让,《产权转让合同》虽约定“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但并非表示案涉股权转让款完全依据上述财务报表的数字确定,而是将其作为确定股权转让款的参考依据。实嘉公司此项异议仅涉及价款177.26万元,与案涉股权转让价款33827.56万元相比,尚不足以成为影响实嘉公司参与竞买的关键因素,亦不会对通过竞价形成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转标的的情况的披露并无明显不实之处,虽然鑫城公司在《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通过公开竞价机制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款。实嘉公司在未全面履行竞买者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却承诺其已经仔细阅读并研究《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参与竞买,在经过多轮竞价后最终中标,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实嘉公司关于减少或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主张以案涉1000万元保证金直接抵扣股权转让款的抗辩,因《产权转让合同》约定该款项不能直接抵扣股权转让款,该院亦不予采信。鑫城公司在《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一定瑕疵,虽未对通过公开竞价机制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款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对该案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鉴于实嘉公司未支付案涉股权转让款给鑫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故该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实嘉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以16913.7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鑫城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实嘉公司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可以冲抵上述利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