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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0年12月8日,实嘉公司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函》,承诺:“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城开公司股权转让文件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

2010年12月8日,实嘉公司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函》,承诺:“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城开公司股权转让文件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接受转让文件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于同日,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审查材料的承诺函》,对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公告完全响应。2010年12月19日,实嘉公司参与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开竞买,以33827.56万元竞价成交,并于同日签订《成交确认书》。2010年12月28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向实嘉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实嘉公司为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33827.56万元。

2010年12月31日,鑫城公司与实嘉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一、转让标的为鑫城公司持有的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鑫城公司将转让标的以33827.56万元转让给实嘉公司。价款支付方式为实嘉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首付不少于转让价款的50%(即16913.78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汇入全部剩余转让价款,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全部剩余转让价款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承担期间利息,利息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向鑫城公司支付自应付首付款之日起至转让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付款期间利息;同时受让方须提供不低于转让价款的50%的合法有效的实物抵押或经转让方认可的第三方担保。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实嘉公司缴纳的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鑫城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实嘉公司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款项,待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审计工作完成、全部款项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鑫城公司将履约保证金余款无息退还实嘉公司。……六、转让标的交割事项: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期间,转让标的企业产生的经营损益由鑫城公司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转让标的交割事项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损益的审计数额由双方另行结算,期间损益的结算与转让价款支付无关,不进行冲抵。第九条特别约定:如实嘉公司未能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任一期付款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总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鑫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九十日未支付的,鑫城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实嘉公司同时向鑫城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实嘉公司补足其损失。……十、双方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或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而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理的车旅费等)。另外,其它相关内容与转让公告的相同。2011年1月10日,实嘉公司依约支付了50%的转让价款16913.78万元、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59.75万元的交易服务费。

2011年1月25日,安徽蓝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鑫城公司、实嘉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用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为《产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剩余50%国有股权转让价款16913.78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1月28日,城开公司进行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实嘉公司与合肥天恒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2011年10月12日,实嘉公司向鑫城公司出具《关于尽快处理产权转让善后工作的报告》,称《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在有关康城水云间项目等七个方面存在评估、审计不实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1年10月20日,鑫城公司向实嘉公司出具《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回复》,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称不存在披露不实问题。此后,实嘉公司又分别于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2月9日、2011年12月28日向鑫城公司出具了《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资产交付问题的函》、《关于康城水云间房产交付有关事项的函》、《关于对城开公司70%股权应付转让价款予以抵销的催告函》,称鑫城公司在转让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问题,并要求鑫城公司从交易总价款中扣除11519.06万元,分别为“康城水云间项目”应扣除4260万元、“康城商业中心”应扣除1899.06万元、“皖江厂保证金问题”扣除5400万元。因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实嘉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就上述问题向该院提起诉讼,即(2012)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案件。

另查明:安徽华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鑫城公司委托,对城开公司及所属中凯分公司2010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并于2010年10月10日出具皖华晨会审字(2010)10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附件包括:《2010年4月30日资产负债表》、《会计事项调整表》及《各项资产负债明细审定表》。《审计报告》“其他事项说明部分”,分别对“肥西县紫蓬山项目”、“康城商业中心项目”、“康城水云间项目”、“皖江厂项目”所涉及的3000万元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具体内容与《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相同。另外,《审计报告》附表--《各项资产负债明细审定表》预收款项目栏,对于康城水云间项目的预收房款情况进行记载,其中第1/14-6/14页列明该项目1#楼、3#楼160套住宅的房号、预收房款金额和购买人姓名,以及1#、3#楼11套门面房号及预收房款金额。

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鑫城公司委托,对城开公司70%股权对应的城开公司全部股东权益2010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10月26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第13页-14页“存货--产成品评估明细表”对于康城水云间1#楼和3#楼住宅和门面房价值进行评估,具体记载为:“序号:1-1;名称:1#、3#住宅;规格型号160套;数量:15188.85㎡;单价:3375元,金额:51262368.75元;备注:预售”。“序号:1-2;名称:1#、3#门面;规格型号:11套;数量:947.69㎡;单价7775元;金额:7368289.75元;备注:预售”。

又查明:2010年9月-10月期间,城开公司将此前预售的康城水云间项目1#楼、3#楼住宅交付业主;2010年10月-12月期间,城开公司将此前预售的康城水云间项目1#楼、3#号楼门面房交付业主。

2010年10月14日,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向城开公司为康城商业中心项目设立的账户汇款70万元;2010年11月4日,城开公司向上述账户汇款30万元。

该案审理期间,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通过该区财政局,于2012年6月15日向实嘉公司退还3000万元保证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