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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综上所述,由于西部投资公司所主张的代建事项的报酬已被《补充协议》约定的让利款所取代,西部投资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合同总概算的4%计算代建事项报酬,不能成立。进而,由于《补充协议》约定的让利款是西部投资公司

综上所述,由于西部投资公司所主张的代建事项的报酬已被《补充协议》约定的让利款所取代,西部投资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合同总概算的4%计算代建事项报酬,不能成立。进而,由于《补充协议》约定的让利款是西部投资公司在代建项目中的主要报酬,应予支持。另外,《委托建设合同》第七条第10款、第12款所约定的配合管理费,即外装修工程结算价的4%以及由工商培训学院所完成的电梯、锅炉、发电机的采购和安装的定额人工费的20%应由工商培训学院支付,对此部分,应予支持。

另外,由于西部投资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已明确认可工商培训学院已经支付110557824.09元,工商培训学院在本案诉讼中也明确提出以其已向西部投资公司支付的款项与西部投资公司主张的配合管理费、定额人工费和让利款予以抵销,该抵销主张在本案诉讼中也应一并处理。因此,妥当的处理方案是,在本案中分别确定前述配合管理费、定额人工费以及让利款等西部投资公司有权获得的费用,与工商培训学院已经支付的金额抵销后,即为西部投资公司有权通过本案诉讼获得的数额。但是,由于让利款涉及到中天公司、新兴公司的合同权益,且中天公司、新兴公司未以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如本案一并处理,将间接影响中天公司、新兴公司的权益,故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未做处理,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如本院再审对此问题直接作出判决,也将影响到本案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西部投资公司可另案主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