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和县2008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对香泉湖项目中位于小山尾部分12.0573公顷的土地下达建设用地指标。2009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和县2009年第二批次城镇、集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对香泉湖项目中137.43亩下达建设用地指标。2009年11月20日,南京建宇公司向和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上述137.43亩土地的报批规费235839.04元。 因履行案涉合同发生纠纷,南京建宇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安徽高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绿庭公司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2.135亿元及违约金811.22万元;判令上海绿庭公司和香泉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南京建宇公司完成剩余工作开立独立账户,并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上海绿庭公司和香泉湖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南京建宇公司立即履行《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中约定的向上海绿庭公司提交资料义务;偿还上海绿庭公司及香泉湖公司为其代垫的4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向上海绿庭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安徽高院(2009)皖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认定:“《补充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南京建宇公司对香泉湖公司的债权、代付的款项及在交割日前所有者权益总和5.72亿元即是项目转让总价款,由上海绿庭公司根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分期履行”,“上海绿庭公司应按约于2008年5月20日、2008年9月25日分别通过香泉湖公司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1亿元和2亿元。但上海绿庭公司仅按约通过香泉湖公司支付南京建宇公司8650万元,尚欠2.135亿元未付,故其应按约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2.135亿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认定:“上海绿庭公司反诉称南京建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提供相关资料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双方义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由于上海绿庭公司按约支付相关款项是先履行义务,在其未先履行的情况下,南京建宇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未按约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遂判决:一、上海绿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建宇公司2.135亿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811.22万元(计至2009年8月1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一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上海绿庭公司和香泉湖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南京建宇公司完成约定的剩余工作提供由香泉湖公司进行统一财务管理的专用帐户;三、驳回南京建宇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绿庭公司的反诉请求;五、驳回香泉湖公司的反诉请求。上海绿庭公司、香泉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0)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0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06年9月27日,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及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对“中国香泉湖”国际度假中心项目用地范围的确认报告》,该报告载明:“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与和县香泉镇签订了项目用地协议。因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需对外招商引资,共同打造度假中心,现按协议就相关用地问题确认如下:一、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及地表林木使用权。二、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部分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已兑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三、红线范围内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可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及开发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红线图。”迄今为止,南京建宇公司已完成陆地面积约6117亩土地的征地工作,水面面积2570亩的租用工作。取得开发建设用地2908亩中的1808亩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土地征地手续的土地面积为1766亩,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开发建设用地1100亩。 还查明:绿洲科创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现法定代表人俞乃雯。上海绿庭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为俞乃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绿洲科创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出资到位。两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各自董事会、高管人员系不同人员组成,年度《审计报告》独立编制,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案一审期间,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向南京建宇公司发出《通知》:“为保障和促进香泉湖项目的建设,经镇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南京建宇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将前期香泉湖公司的各种证照、批复及权证等相关资料均暂交于我镇政府保管,香泉湖公司及股东上海绿庭公司、南京建宇公司如需使用上述证照、批复及权证等相关资料,可提前告知我镇政府,并由我镇政府统一协调使用。”同年8月1日,南京建宇公司复函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我司根据镇政府关于移交香泉湖项目相关资料的通知,委托我司派驻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将香泉湖项目相关资料移交给镇政府。资料清单附后。”同日,在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南京建宇公司及上海绿庭公司参加的资料移交会议上,形成《会议纪要》:“经双方充分协调,在镇政府的主持下,达成以下共识:1、香泉湖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移交至镇政府保管(资料见移交目录)。2、确需要使用资料,使用方提出申请,镇政府把关,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档案资料。3、条件成熟后,双方认可,镇政府再次把资料移交给当事方。”南京建宇公司移交了“移交资料清单”上列明的所有资料,三方签字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