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d、关于最终结算调整问题说明:中铝国际公司证据关于《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结算审定表》中,一期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40969646.32元,定案表有发包单位中铝国际公司和审核单位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

d、关于最终结算调整问题说明:中铝国际公司证据关于《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结算审定表》中,一期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40969646.32元,定案表有发包单位中铝国际公司和审核单位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承包单位二十三冶公司未签字盖章。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最终审定金额为144947629元,二者相差金额3977982.68元。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和法院要求当事人各方提供相关明细,截止报告出具之日,鉴定单位未收到相关证据资料,无法对此金额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做出相应判断,最终如何处理,应由法院做出裁定。并说明:本次鉴定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确定,对原被告双方甲供材料扣款或往来付款未进行确定,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8%的管理费用未进行确定。

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广大天平公司作出的湘广天鉴(2013)第004号《关于广西华银氧化铝建设工程鉴定报告(修正)》进行质证,罗杰的质证意见为:认可鉴定报告确定的罗杰在2#溶出酸洗、2#原料磨、3#溶出、排盐及苛化四个子项目工程土建部分结算总额为58186493.07元(含税金、测编费、劳保金并扣除合同内±2%),但对二十三冶公司提出的争议项目总额22243043.94元不认可,该部分金额系罗杰施工的。应增加:2#溶出酸洗蓝图部分水池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5%优惠后的工程款1346046.17元;2#原料磨因蓝图修改应增加工程量差额1193650.02元;因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最终审定金额为144947629.00元,与原结算金额相差金额3977982.68元,罗杰的工程款应相应增加1722864.3元,故罗杰的工程款为62449053.56元。二十三冶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鉴定报告确定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5141844.11元(不含税金、测编费、劳保项目总额并扣除合同内±2%);争议项不含定额测编费、税金、劳保金金额为21073117.84元,争议项中依据罗杰所领用材料反算其工程的金额为1785951.64元(不含定额测编费、税金、劳保金)。同时认为:工程总额中关于附件六有十项内容采用的是最初的审计值,而非最终的审定值,共多计算721740元;鉴定报告附件六中无争议的三项内容应为有争议项,涉及金额为377454元。第三人黄本成的质证意见:同意二十三冶公司的质证意见。中铝国际公司对此没有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对广大天平公司作出的湘广天鉴(2013)第004号《关于广西华银氧化铝建设工程鉴定报告(修正)》的认证意见:该《鉴定报告(修正)》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罗杰起诉称,2005年6月,中铝国际公司承建了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二十三冶公司。二十三冶公司将其分包项目的土建工程(含钢结构)承包给罗杰施工。2006年3月2日,二十三冶公司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与罗杰签订《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书》),约定将广西华银氧化铝项目一期工程3#高压溶出、2#溶出酸洗、2#原料磨等工程的所有土建工程(含已由罗杰投资在建部分)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罗杰施工;项目部负责工程技术指导,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组织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双方约定按照二十三冶公司和中铝国际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标准结算工程定额直接费、材料价差、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独立费、三项税金、综合费率(间接费)及变更、签证等所有土建部分取费构成罗杰的工程款,在扣除甲方供应材料(钢材、水泥、砼)款后,余下工程款由二十三冶公司项目部收取8%的管理费后支付给罗杰,如果项目部逾期支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

2006年底,二十三冶公司又将新中标的排盐及苛化工程承包给罗杰施工。罗杰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行购买了防静电木地板、防水、防腐、保温、隔热、装饰材料以及部分钢材用于项目工程施工。2007年1月27日,二十三冶公司和罗杰双方确认截止至2006年底在建工程罗杰已完成的工程量为3280万元。之后罗杰继续施工,直至所有承包项目完工。期间,罗杰从二十三冶公司处领用了部分钢材和其他材料,并于2010年5月12日,罗杰和二十三冶公司确认罗杰在其承包的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土建项目(含钢结构)领用二十三冶公司钢材8267738.46元,使用水电费173286.74元,被罚款13250元,设备租金294688元,使用商品混凝土7885002.05元,共计16633965元。二十三冶公司陆续向罗杰支付了工程款900万元,余款经罗杰多次催讨,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以相互没有完成工程结算为由,拒不支付罗杰工程款。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已于2007年12月28日全部竣工投产;2011年11月,该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综上,罗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连带承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937350.70元;2、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连带承担支付因欠付上述工程款从2007年9月17日起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利息(到立案之日止共计1570日,暂定违约金、利息26640820.30元);3、二十三冶公司将其约定收取的8%项目管理费,在扣除由其为罗杰代扣代缴的税金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罗杰;4、本案诉讼费由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承担。

二十三冶公司答辩称,二十三冶公司与第三人黄本成签订相关分包合同,罗杰只是黄本成下面的一支施工队伍,罗杰所领款项均是从第三人黄本成手中领取的。二十三冶公司与罗杰之间未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更未拖欠其工程款33937350.70元;罗杰在起诉之前从未向二十三冶公司或第三人黄本成递交过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罗杰仅完成了四个子项中土建部分(不含钢结构)的施工任务,故罗杰向二十三冶公司主张工程款33937350.70元及违约金、利息26640820.3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罗杰请求将约定收取的8%的项目管理费在扣除代扣代缴的税金后予以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罗杰对二十三冶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中铝国际公司答辩称,中铝国际公司未与罗杰签署过任何施工合同,不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铝国际公司在罗杰起诉之前已与二十三冶公司结算并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故罗杰起诉中铝国际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中铝国际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杰对中铝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本成述称:罗杰诉请的标的系其本人承包,其本人与本案的审理内容存在权利、义务利害关系,故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