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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框架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各方承诺将在一个月内启动宋都基业重组事宜并公布相关重组预案,如未能启动,经友好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还约定,以上为本次双方重组宋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框架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各方承诺将在一个月内启动宋都基业重组事宜并公布相关重组预案,如未能启动,经友好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还约定,以上为本次双方重组宋都基业之初步框架协议,任何未尽事项双方均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本协议与其他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对涉及的《框架协议》等四个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宋都控股对百科投资向一审法院提交《承诺函》的真实性表示有异议后,没有及时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宋都控股向百科投资出具《承诺函》这一事实。因此,一审判决在对证据分析认定中所作“宋都控股对百科投资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表述,不属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宋都集团举出的百科投资向其出具终止框架协议《函》的效力问题,因该《函》不属于新证据,且宋都集团对该《函》未予答复,百科投资亦不予认可,按照《框架协议》约定,须经双方协议方可解除,故该《函》不具有终止执行的效力。《框架协议》未经签约方协议解除,未尽事宜已经其余协议予以补充,这些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是重组上市的组成部分。四上诉人已经达到借宋都基业的壳顺利整体上市的目的,重组各方均应按上述四份协议约定履行,即将百科板材交给百科投资,拟置出资产无偿返还给百科投资。《承诺函》内容与《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就重组前置出资产的归属问题是一致的,原判结果依据的并非《承诺函》,其真伪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故宋都控股在二审期间,申请对《承诺函》进行文检鉴定的请求,该院未予准许。

宋都控股、平安置业、郭轶娟系重组宋都基业的交易一方,与宋都集团系关联公司,四方上诉人与交易对方百科投资在完成重组上市中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依据各方签订的重组系列协议,认定四上诉人为收购宋都基业的一致行动人正确。宋都控股、郭轶娟、平安置业作为宋都基业的控股股东,明知宋都基业的全资子公司百科板材系承接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标的公司,却促使宋都基业将百科板材拍卖给崇和公司,并会同宋都基业将置出资产转移给崇和公司;宋都集团未依《框架协议》约定,将置出资产无偿返还给百科投资,均属资产重组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因此,四上诉人应向百科投资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百科投资控股宋都基业期间,对客户享有的债权均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确定,系宋都基业拟置出资产范畴,应根据各方签订的重组系列协议,返还百科投资。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本案所涉宋都基业在本钢板材处享有的债权均记载于该评估报告中,百科投资本案主张的7858578.08元系其业务往来的结算余额,属于拟置出资产的一部分,理应同拟置出资产一并返还给百科投资。宋都集团、宋都控投、平安置业、郭轶娟及其控制下的宋都基业应完成资产置出义务。现宋都控股、平安置业、郭轶娟及宋都集团未按照约定移交宋都基业在本钢板材的债权,造成百科投资债权无法实现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责任理应由宋都控股、平安置业、郭轶娟及宋都集团承担。百科投资的主张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四上诉人与百科投资在完成宋都基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宋都控股出具《承诺函》的真伪不能推翻重组各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效力,原判在查明事实及该院认为部分均未认定《承诺函》的效力,其不影响原判结果。四上诉人违反前述一系列协议约定,未将宋都基业对本钢板材的债权置出给百科投资,给百科投资造成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103年5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2012)辽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宋都控股、郭轶娟、平安置业、宋都集团各预交66810元,各自承担。

宋都控股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2)沈中民三初字第43号、(2012)辽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理由:一、《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置换协议》、《补充协议》各自独立,不存在主从补充等关系。(一)主体不同。《框架协议》的主体是百科投资与宋都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是百科投资与宋都控股;《置换协议》的主体是宋都基业与宋都控股、平安置业、郭轶娟。(二)法律关系及标的内容不相同,且相互矛盾。《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约定宋都集团重组宋都基业的意向性内容,缺乏具体权利义务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宋都基业的股份,主要内容是百科投资向宋都控股转让所持约17%的股份;《置换协议》的标的是宋都基业的资产负债等,主要内容是宋都基业与宋都控股、郭轶娟、平安置业的资产置入置出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且约定置出资产的接收由宋都控股指定第三方承接。其中,《置换协议》与《框架协议》关于资产置出的约定完全不同。《补充协议》只是约定成立子公司及其经营权的安排,并无置出资产归于百科投资的约定。(三)框架协议与后续协议所确定的交易模式完全不同。对于百科投资所持宋都基业股份的处置方式完全不同,前者是留权的重组模式,重组后百科投资仍是宋都基业的股东,后者是不留权的重组模式,即重组完成后,百科投资将不再是宋都基业的股东。就置入资产的形态的而言,前者是资产与资产的置换。后者是股权与资产的置换。(四)各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实施关系、委托履行或代为履行关系、权利义务转让等方面约定。(五)二审法院(2011)辽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认定《置换协议》项下保证合同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宋都基业重组中,百科投资的付出是其持有的约17%股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其应收款项已经充分实现。宋都基业的资产是宋都基业本身依法享有的,不是百科投资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财产,宋都基业置出的资产是宋都控股等以置入资产置换取得的权益,不属于百科投资。二、《框架协议》系无效协议。(一)因未经许可核准而未生效。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需依法经过政府监管机构许可核准方可实施,但《框架协议》未经证监会许可核准,不具备履行的合法性,依法应认定未生效。(二)因无权处分行为及未经股东会批准无效。对上市公司资产等权益的处置,依法、依公司章程之规定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而《框架协议》属百科投资的无权处分行为,也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依法应认定无效。(三)《框架协议》已经终止。百科投资于2010年1月11日向宋都集团出具一份《函》,明确表示《框架协议》立即终止执行,且明确说明了立即终止的原因理由,即因《股权转让协议》、《置换协议》、《保证合同》等已经签署及履行,为规范重组行为而终止。该份《函》充分证明《框架协议》已终止履行。宋都控股一致认可《框架协议》终止的意见。该证据属于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并无共同赔偿之规定,只有关于一致行动人之规定,而认定一致行动人系行政许可权范畴,且与合同关系当事人并非同一概念,也不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二审将宋都基业重组过程中的“一致行动人”等同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同一当事人,判决宋都控股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混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四、依据重组协议,宋都基业的对外债权应归重组收购方所有。而且,评估报告所记载的宋都基业对本钢板材的债权数额系属评估基准日的静态数据,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这一数字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即使该部分债权应由被申请人承接,被申请人也应当提供评估基准日至交付时点的该部分债权的变动情况。五、本案785万余元债权无相应证据证实,而且宋都控股、郭轶娟、平安置业和置出资产的接收方崇和均未获得任何利益。如果赔偿,后果是将债权从整个置出资产中割裂,而债务由于置出难以获得债权人的同意,造成上市公司继续承担债务的不公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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