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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邓金勇;朱向东;四川平昌县百坚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其他所(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二)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划分问题。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平昌工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长城资产成都办。平昌工行应当承担故意转让虚假债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百坚公司对平昌工行的转

(二)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划分问题。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平昌工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长城资产成都办。平昌工行应当承担故意转让虚假债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百坚公司对平昌工行的转让行为不知情。一审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平昌工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百坚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由于平昌工行所转让的债权系已经消灭的虚假债权,其作为受让方的长城资产成都办和邓金勇、朱向东将该虚假债权再次转让,收取款项行为均系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依法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认定不构成侵权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平昌工行、长城资产成都办、邓金勇、朱向东上诉主张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09年6月19日,长城资产成都办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上述债权本金533.5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金勇、朱向东,并进行了公告。邓金勇、朱向东向长城资产成都办支付转让款130万元,2009年12月2日和2011年7月11日,徐丰向第三人邓金勇、朱向东支付转让款共计420万元。因此,徐丰的损失数额为420万元及资金利息(从实际收取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川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平昌工行赔偿徐丰420万元及资金利息的损失(利息计算:80万元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340万元从2011年7月1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长城资产成都办在130万元范围内对平昌工行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邓金勇、朱向东在290万元范围内对平昌工行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徐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545元,由平昌工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45元,由平昌工行负担16849元,长城资产成都办负担16848元,邓金勇、朱向东负担16848元。

平昌工行不服二审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驳回徐丰对平昌工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平昌工行对所涉资产进行剥离,具有国家政策调整特征,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即使平昌工行与长城资产成都办之间存在纠纷,也不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本案案由系侵权纠纷,平昌工行与徐丰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法律关系,在该不良债权依照国家政策剥离后平昌工行并未实施任何违法或者侵权行为。2.原判认定平昌工行承担侵权责任错误。平昌工行在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中并未获得任何对价,也没有证据证明平昌工行对徐丰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平昌工行没有侵权行为。平昌工行主观上无过错,与徐丰不直接发生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既未单独或联合长城资产成都办对徐丰有过任何交易的意思表示,又未参与徐丰及前手的任何交易;平昌工行在该不良债权剥离后,从未对该案所涉其他当事人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实施人是长城资产成都办和邓金勇、朱向东;徐丰损害事实与平昌工行剥离不良资产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徐丰权益受损是由长城资产成都办和邓金勇、朱向东共同侵权导致。2、平昌工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长城资产成都办侵害邓金勇、朱向东权益是本案侵权纠纷起因;邓金勇、朱向东侵害徐丰权益,是本案侵权纠纷第二侵权行为人。3、根据《会议纪要》的法律原则与精神规定,该案可由法院受理,但法院受理、查明基本事实后应当驳回徐丰对平昌工行的诉讼请求。为节约司法资源,可同案判决长城资产成都办和邓金勇、朱向东向徐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告知徐丰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另行起诉。

长城资产成都办不服二审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将平昌工行与百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法豁免债务行为认定合法错误。平昌工行与百坚公司虽有债务豁免合意,但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并未以有关豁免债务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平昌法院的生效判决仍然对百坚公司具有约束力;鉴于平昌工行性质,无权豁免百坚公司债务,其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二)原判长城资产成都办承担责任错误。徐丰提起侵权之诉,并未起诉长城资产成都办,迳行判决长城资产成都办承担责任错误;徐丰以虚假债权起诉平昌工行,长城资产成都办并未参与造假,且收购系商业化剥离,亦向平昌工行支付对价;长城资产成都办转让债权没有过错,长城资产成都办依法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且在法院恢复执行期间,依法公开转让,判决长城资产成都办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