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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邓金勇;朱向东;四川平昌县百坚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其他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另查明,2009年6月19日,长城资产成都办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上述债权本金533.5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金勇、朱向东,并进行了公告。在该资产公开拍卖须知中载明标的瑕疵披露;2.委

另查明,2009年6月19日,长城资产成都办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上述债权本金533.5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金勇、朱向东,并进行了公告。在该资产公开拍卖须知中载明标的瑕疵披露;2.委托人告知拍卖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买受人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拍卖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8拍卖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6、竞买人应在报名参与竞买时仔细阅读竞买须知、拍卖规则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及其他协议的内容,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后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证明已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并充分认知受让拍卖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人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此次公开拍卖的债权原已执行终结,现为恢复执行。邓金勇,朱向东于2009年6月18日在公开拍卖须知上签名。

2009年7月8日,长城资产成都办(甲方)与邓金勇、朱向东(乙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第二条瑕疵披露和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贷款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2.5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第九条声明与保证:9.2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拍卖活动前认真审阅了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乙方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贷款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乙方特别承诺:鉴于甲方在受让贷款债权时,已承诺不向贷款债权的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1日,邓金勇、朱向东与徐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以4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丰。2009年12月2日,邓金勇、朱向东出具收条收到徐丰支付转让款80万元;2011年7月11日,徐丰通过转账向邓金勇账户支付340万元;剩余40万元双方约定等权利实现(包括部分实现)后2日内支付。因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平法执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2004)平法民初字第514、515、516、517号民事判决,徐丰于2011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乙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订立的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第一条前提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可疑类信贷资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乙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受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或资产接收方不能就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可疑类信贷资产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第四条甲方的保证和承诺4.1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可疑类信贷资产本金账面金额准确。金额不准确的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更正,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赎回已转让的可疑类信贷资产。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保证和承诺,应赔偿对方损失。第十七条争议解决17.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应将有关纠纷提交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进行调解,如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徐丰提供了向邓金勇、朱向东共计支付转让款420万元的付款依据,邓金勇、朱向东提供了向长城资产成都办支付转让款130万元的付款依据,对此,邓金勇、朱向东和长城资产成都办均无异议。2005年10月12日,长城资产成都办与四川省工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平昌工行对百坚公司享有的债权533.5万元本金及利息,但长城资产成都办与平昌工行一直未提供该次转让的价格和价款支付的证据。

徐丰一审诉称,平昌工行在与百坚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将虚假债权对外转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百坚公司明知债权债务已了断,仍然配合平昌工行诉讼(平昌工行对债权全额起诉),并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隐瞒双方债权债务已了断的真实情况,造成债权债务未消灭的假象,致使平昌工行顺利将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成都办,主观上也存在明显过错;百坚公司和平昌工行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该债权的最后买受人徐丰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平昌工行和百坚公司连带向徐丰赔偿损失533.5万元及利息;(二)判令平昌工行和百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3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二、关于案件的受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务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