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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999年4月16日,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签订《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六)》和《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补充修改协议(七)》,对由于永利公司将权益转让给昆泰集团而涉及的《合作

1999年4月16日,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签订《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六)》和《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补充修改协议(七)》,对由于永利公司将权益转让给昆泰集团而涉及的《合作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对于甲方(昆泰集团)的名称、法定地址、经营范围、项目名称、董事会人员组成、各方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的比例等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关于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京经贸资字(1999)916号),批准了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对《合作合同》的修改。

1996年至2002年间,帕拉沃公司与昆泰集团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并且富裕达公司也作出多次董事会决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修改。合作公司的合作项目联合大厦于1998年11月25日竣工。2002年5月29日联合大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其总建筑面积为71001.34平方米。

2002年10月31日,富裕达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2002)字(01)号],其中包括:经合作双方财务人员对公司账目的核对,截止到2002年10月31日,丙方(帕拉沃公司)共计欠甲方(昆泰集团)投资款2895214.84美元。该投资款应在合作双方股权转让前付给甲方。

2003年2月26日,富裕达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自2001年8月14日起,甲方(昆泰集团)在富裕达公司所占权益比例由35%变为42.87%,乙方(帕拉沃公司)在富裕达公司所占权益比例由65%变为57.13%。

此后,帕拉沃公司与昆泰集团因合作项目的建筑成本、审计等问题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昆泰集团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帕拉沃公司支付投资款2895214.84美元和人民币25938839.40元、赔偿金300万美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419623.19元。被申请人帕拉沃公司提出答辩并反请求:1、终止《合作合同》;2、昆泰集团返还帕拉沃公司多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90145066.38元;3、昆泰集团支付上述款项自1997年2月15日至实际偿付日的全部利息,其中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81448462.46元。

2006年1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一)适用法律问题。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二)关于“包干使用”的约定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费用“由昆泰集团统一包干使用”,并不是由昆泰集团承包联合大厦工程的建设,北京市外经贸委的(1995)737号文,批复《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生效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其中当然也包括包干使用条款有效。因此,仲裁庭对于帕拉沃公司关于《合作合同》中“包干使用”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补充协议》未经上报《合作合同》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因而并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讨论《补充协议》关于投资规模的约定是否有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联合大厦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情况加以确定。仲裁庭还认为,“包干使用”是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条件,即帕拉沃公司按1387美元/平方米出资,通过合作公司交由昆泰集团统一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实际上就是帕拉沃公司按1387美元/平方米(以后改为1410美元/平方米)标准出资,取得建成后的联合大厦65%的权益,即联合大厦65%的建筑面积。《补充协议》中的包干使用条款与《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是一脉相承的。昆泰集团与帕拉沃公司照此执行也不存在违法或无效的问题。(三)关于昆泰集团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帕拉沃公司应向昆泰集团支付2895214.84美元及300万美元赔偿金,驳回了昆泰集团要求帕拉沃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419623.19元及投资款人民币25938839.40元的仲裁请求。(四)关于帕拉沃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认为,《合作合同》依法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对剩余房产,可以按照《合作合同》和有关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各方在联合大厦所占面积和权益的比例进行分配。关于帕拉沃公司要求昆泰集团返还多付款项及其利息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3月29日,北京市商务局作出《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批复》(京商资字(2006)296号),同意富裕达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具体清算工作由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2007年6月26日,朝阳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2007)朝国税外稽字第07001号]。该决定书对富裕达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核算、申报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描述。朝阳区国税局认定,富裕达公司建设项目成本等的核算在投资中方昆泰集团,并定期以“通知单”的形式结转富裕达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71001.34平方米,项目开发成本人民币544550890.63元。

2007年7月18日,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会计师事务所受富裕达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委托,对富裕达公司2004年至2006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基期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富裕达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602333089.37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88646496.5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人民币113686592.80元。

2007年9月26日,帕拉沃公司致函富裕达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称:“由于昆泰集团对合作公司长期拒付投资款且有重大的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在联合大厦的建设过程中为获私利,大大降低了联合大厦的建筑标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私自侵占挪用公司的资金等种种不良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合作公司的众多权益,为此我公司请求清算委员会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向北京高院对昆泰集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泰集团向合作公司赔偿损失。特此申请,请即时回复我方。”2007年9月29日,富裕达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主任成秀奇在此函上签字,称:“此文原件我已收阅。研究后函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