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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上诉人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共同答辩称:一、贵阳长城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六枝佳顺焦化、贵州路鑫

被上诉人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共同答辩称:一、贵阳长城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六枝佳顺焦化、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向其支付财务顾问费50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500000元,无事实基础和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贵阳长城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服务,对形成正式《收购重组实施方案》、缓解佳顺焦化当期资金压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2014年4月24日《业务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为六枝佳顺焦化提供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贵阳长城公司有义务受让这合同项下债权”。贵阳长城公司实施的上述财务顾问服务,都是为了顺利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对六枝佳顺公司债权,完全属于《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贵阳长城公司的合同义务。其次,贵阳长城公司虽与六枝佳顺公司签订了2014年10月19日《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但在合同期内并未向六枝佳顺公司提供债权受让之外的独立性财务顾问服务,贵阳长城公司要求六枝佳顺公司等答辩人为从未享受过的服务支付费用,不合法也不合理。再次,贵阳长城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提供债权受让或收购重组等金融服务过程中另外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但不提供另外的财务顾问服务,这种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在多数地方性法规、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银监会、财务部门(金融办)所出台的法规和政策中,都是禁止收取和严格限制的,且会增加本就水深火热的实体企业的财务压力,请求不予支持。二、贵阳长城公司请求判令佳顺焦化、路鑫喜义、长城酒店向其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205760元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应不予支持。首先,《债务重组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关于各答辩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约定,且各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质押手续,不存在违约情形。其次,《债务重组协议》中对答辩人逾期还款约定了罚息、复利等惩罚性措施,未约定违约条款。贵阳长城公司要求被答辩人在承担罚息、复利等合同约定的惩罚性措施的基础之上,还要求被答辩人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是完全为了提高己方收益、随意增添企业压力的不合理行为,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担保权实现顺序的约定中出现大量不确定信息,应属《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各答辩人与贵阳长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都约定:“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答辩人认为,在上述关于担保实现顺序的约定中,出现“不论”四次、“是否”五次、“或”两次、“何时”一次,具有大量不可预测信息,应属约定不明确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贵阳长城公司应以六枝佳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实现债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以源鑫洗煤公司、溢鑫科技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及路鑫能源公司、张泽斌提供的质押物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继续实现债权并优先受偿;如仍不足以完全实现债权时,路鑫能源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以外,还查明:贵阳长城公司与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分别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第7.4条的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路鑫能源、张泽斌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第5.3条的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与路鑫能源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分别签订的《连带保证合同》第7.2.4条的约定:无论贵阳长城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贵阳长城公司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有由上述各担保人自己提供,贵阳长城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贵阳长城公司均可直接要求各担保人分别依照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各担保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5000000元财务顾问费及500000元违约金的给付问题;2014年10月19日《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违约金的给付问题;贵阳长城公司实现本案担保债权的顺序问题。

一、关于财务顾问费的给付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