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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长城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2,944,000元;罚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1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14.976%/年(日利率:14.976%÷360=0.000416)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以2,94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14.976%/年(日利率:14.976%÷360=0.00041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长城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0元。三、贵阳长城公司在前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对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4号他项权证项下六枝佳顺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面积为327872.3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六土国用(籍)第20130268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贵阳长城公司在前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在六枝佳顺公司的抵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对1、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5号他项权证项下六枝特区源鑫洗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面积为99212.6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六土国用(籍)第20130269号);2、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6号他项权证项下六枝特区溢鑫科技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上云盘村面积为173808.2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六土国用(籍)第20130270号);3、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7号他项权证项下路鑫矿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面积为20000.9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六土国用(籍)第20130271号);4、山西路鑫公司质押的六枝佳顺公司90%、张泽斌质押的六枝佳顺公司10%的股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源鑫洗煤公司、溢鑫科技公司、路鑫矿业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追偿。五、贵阳长城公司在前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在上述抵押物、质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六枝佳顺焦化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追偿。六、六枝佳顺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长城公司垫付款32,500元。七、六枝佳顺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长城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八、驳回贵阳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8,951.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源鑫洗煤公司、溢鑫科技公司、路鑫矿业公司、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共同负担。

贵阳长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六枝佳顺公司应按照《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500万元财务顾问费以及违约金50万元。在2014年9月六枝佳顺公司贷款出现违约后,贵阳长城公司按照与六枝佳顺公司的约定,为顺利收购恒丰银行对六枝佳顺焦化的债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运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程序和政策规定,对该笔拟重组债务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收购重组可行性分析等工作。聘请了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调查、评估工作并支付了全部费用,此后,律师出具了《关于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融资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了抵押资产的《评估咨询报告》。同时贵阳长城公司派出专门团队与资金方、委贷银行进行了多次协调沟通,避免了各方对六枝佳顺公司作出不利事项;并就该公司不能够及时偿还债务、需要进行重组的风险情况,向有关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分析、对策及建议。由此,协调、说服了包括上诉人贵阳长城公司总部的相关法律、评估、业务管理及审核部门,回答了数十份质询报告,避免了当时的六枝佳顺公司的违约风险。在贵阳长城公司为六枝佳顺焦化积极提供并完成对其的财务顾问服务工作后,形成了正式的《收购重组实施方案》,使六枝佳顺公司能够顺利解除同恒丰银行的债务关系。贵阳长城公司的总部于2014年10月同意收购了原债权人恒丰银行所持有的六枝佳顺公司债权1亿元并作了2年期重组,缓解了企业2014年第四季度资金压力。2014年10月19日,贵阳长城公司与六枝佳顺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双方同日签署的《财务顾问服务确认书》作为附件附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后》,确认了贵阳长城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但六枝佳顺公司一直未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二、六枝佳顺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六枝佳顺公司违反《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损害了贵阳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自逾期之日起,依据约定按照重组债务本金的日万分之二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贵阳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剥夺了贵阳长城公司对第三人提供的物上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实现选择权。根据贵阳长城公司与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分别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第7.4条的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路鑫能源、张泽斌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第5.3条的约定,贵阳长城公司与路鑫能源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分别签订的《连带保证合同》的第7.2.4条的约定,贵阳长城公司对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5号他项权证下源鑫洗煤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面积为99212.6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6号他项权证下溢鑫科技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上云盘村面积为173808.2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六特他项(土抵)第20140027号他项权证下路鑫矿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面积为20000.9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路鑫能源公司质押的六枝佳顺公司90%股权、张泽斌质押的六枝佳顺公司10%的股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路鑫能源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贵阳长城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同时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时,且对担保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一审判决主文却判决山西路鑫公司、张泽斌、郑一群、朱其诚、王荣荣在抵押物、质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损害了贵阳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变相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并改判:1、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共同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50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500000元;2、六枝佳顺公司、贵州路鑫公司、贵州长城酒店共同向贵阳长城公司支付至欠款全部清偿时的违约金(截止2015年2月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约205760元);3、六枝佳顺公司、源鑫洗煤公司、路鑫矿业公司、溢鑫科技公司分别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偿还贵阳长城公司的债权;4、山西路鑫公司用质押的六枝佳顺焦化90%的股权优先偿还贵阳长城公司的债权;5、张泽斌用质押的六枝佳顺公司10%的股权优先偿还贵阳长城公司的债权;6、朱其诚、王荣荣、张泽斌、郑一群、山西路鑫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