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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交二航局二审辩称:认可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关于鉴定费用不应列为事故损失范畴的上诉意见,其余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本案的鉴定由中交二航局申请,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

中交二航局二审辩称:认可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关于鉴定费用不应列为事故损失范畴的上诉意见,其余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本案的鉴定由中交二航局申请,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也派人到现场予以查勘,保障了其参与权,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二)一审法院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令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失偏颇。(三)天龙公司没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相关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四)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对事故损失予以评估,实际上其认可对事故的赔偿责任,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龙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的责任;长航设计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效力;免赔条款的效力和责任限额的利息。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关于“一切险”的规定,“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并非仅限于船舶本身的“财产险”,还包括船舶触碰造成赔偿损失的“责任险”。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上诉主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不属于责任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入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扬州海事局已确认天龙公司在碰撞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天龙公司在碰撞事故明显的前提下,并没有向中交二航局履行任何的赔付责任。虽然天龙公司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向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报案,但其并未直接向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提出赔偿碰撞损失的书面请求,在二审程序中亦经过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有理由认定其怠于履行侵权赔偿义务,怠于向保险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即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交二航局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航状态”一般包含三个方面:船舶本身结构坚固、性能良好,能够抵御合同规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出现合理遇见的风险;船员合格、足数,船上设备与属具齐全、完好,供应品配备充足;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始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保管预定的货物。承运人只承担开航前和开航时的适航责任,而在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就不是承运人的责任。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主张根据《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天龙18”轮不适航,但该结论书中并没有明确作出“不适航”的认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天龙18”轮在开航前或开航时船舶本身结构、性能存在瑕疵,或者船员配员不足,船舶设备或属具不齐全等,故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主张对天龙公司享有除外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