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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天龙海运有限公司船舶(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中交二航局主张涉案触碰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损失。关于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受损结构修复工程费用和现场设备及周转施工材料损失费用,该部分的金额为17261809元。其中“航工404”拖轮修理费95000

中交二航局主张涉案触碰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损失。关于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受损结构修复工程费用和现场设备及周转施工材料损失费用,该部分的金额为17261809元。其中“航工404”拖轮修理费95000元,由于中交二航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该拖轮的权利人,故该项费用损失应从上述直接损失中扣除。中交二航局主张的鉴定费损失,评估机构已将其列入直接损失,故不另行保护。关于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条,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修复费用和修复之前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因此,船舶触碰案件的间接损失应当仅指预期收益损失。中交二航局主张的工人误工损失及业主罚款损失均不属于预期收益的范畴,且依照该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人误工损失已经计入清单报价单价内或综合费率中,不应另行主张;业主罚款亦未实际发生,故对于中交二航局主张的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天龙18”轮为适于航行沿海航区的海船,对该轮营运中发生海损事故引起的赔偿请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其所有人即天龙公司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无证据证明该起触碰事故造成中交二航局的损失,系责任人即天龙公司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故天龙公司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天龙18”轮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当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即1373825.5特别提款权,按照2013年4月15日(判决之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兑换率(1特别提款权=人民币9.413180元)折算人民币为12932066.7元,以及从事故发生之日(2011年6月6日)至一审法院判决之日(2013年4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1531063.2元。因此,天龙公司对该起触碰事故引起海事赔偿请求的责任限额为14463129.9元。

天龙公司所属的“天龙18”轮由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保。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所附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构成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应受该保险合同约束。“天龙18”轮发生触碰海螺码头的事故,属于上述保险条款列明的“一切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作为“天龙18”轮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即天龙公司在该起触碰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对天龙公司造成中交二航局的损害,可以根据中交二航局的请求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但赔偿范围限于中交二航局因“天龙18”轮触碰事故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因天龙公司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即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亦有权依照《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涉案保单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即“天龙18”轮保险为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在不定值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损失赔偿要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船舶实际价值为计算标准。换言之,本案被保险人即天龙公司承担触碰责任,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船舶因发生触碰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进行赔偿亦应比照此规定计算赔偿。因本案庭审结束前,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未与天龙公司共同核定“天龙18”轮发生触碰事故时的实际价值,故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视“天龙18”轮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等于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并以此作为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赔偿第三者即中交二航局因该起触碰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的计算标准。

关于保险免赔额的问题。上述《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约定“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且本案保单仅特别约定“本保单主条款中关于全损免赔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单”。因本案被保险人即天龙公司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为触碰责任,故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对中交二航局进行保险赔偿不应扣除特别约定的免赔金额。

综上,天龙公司应赔偿中交二航局的直接损失和费用为17166809元,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对天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赔偿,即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应当赔偿中交二航局保险金17166809元,据此,天龙公司不需再向中交二航局进行赔偿。鉴于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与天龙公司享受相同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故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赔偿的保险金为144631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赔偿中交二航局保险金144631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中交二航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503元,由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负担121477元,中交二航局负担33026元。

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涉案事故遭受的直接损失。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被一审法院追加为第三人之前,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长航设计院)已经出具《评估鉴定书》,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只能被动接收评估报告。从程序方面来看,长航设计院及评估人员不在法院编制的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上,不具备相应鉴定资格证书。一审法院并没有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选定评估机构;从实体方面来看,涉及修复工程费用的单价没有事实依据,部分预估的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鉴于码头的修复工程已经结束,中交二航局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和支付凭证来证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评估鉴定费也被列为事故直接损失,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的《保险公估报告》能够反映实际情况,且公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应当予以采信。(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中交二航局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直接主张保险赔偿金。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认为该条款仅针对“有名”的责任保险,而非涉案的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涉案的保险标的物是船舶,属于财产险而非责任险,即便保单中规定碰撞责任,无法认定该险种属于责任险。本案不存在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天龙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金额在本案中并没有确定,天龙公司并没有请求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直接向中交二航局予以赔偿,或天龙公司怠于请求赔偿的情况。一审法院将船舶触碰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一并作出审理,违背同一诉讼程序中不应审理不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三)一审判决错误的计算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需要加上利息,即便判决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先认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担责任限额为1373825.50特别提款权,再另项判决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承担上述责任限额的利息。(四)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涉案船舶为不定值保险,一方面又认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与天龙公司未核定涉案船舶在发生触碰事故时的价值,直接核定发生事故时的船舶实际价值等于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没有义务就保险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所需承担的义务向天龙公司提出抗辩。(五)根据涉案保单条款,“天龙18”轮触碰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属于保单除外责任。根据扬州海事局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触碰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船舶失电,主机、舵机失灵、船舶失控,船上人员应急处置不力。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认为涉案船舶私自聘用内河船员引航以及船员的过错行为造成船舶不适航,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保单《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不应向天龙公司赔偿。(六)即便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对涉案损失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应当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额。涉案保单特别约定10%的免赔率,虽然保单条款第十一条规定触碰责任不适用免赔额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单特别约定的效力优于合同一般条款,那么涉案损失应当相应的扣减免赔额。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交二航局对平安保险温岭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中交二航局与天龙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