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强公司提交的1997年12月1日台湾区及其工业同业公会第21届制鞋机械专业委员会特刊显示,在该刊物内页广告中,刊登了钜钢公司生产的各种不同型号的全自动回转式塑胶鞋类射出成型机、全自动EVA射出发泡成型机、全自动回转式运动鞋类射出结帮机等产品,广告页面上使用了“图及KingSteel”商标。2000年、2001年、2004年台湾《经济日报》《工商时报》《商业周刊》《天下杂志》《鞋技通讯》《台湾鞋讯》等报刊对钜钢公司全自动EVA射出发泡成型机获奖情况的报道。显示钜钢公司在各种相关产品上均使用“图及KingSteel”注册商标。1988年-2010年期间,钜钢公司在台北、德国、意大利、俄罗斯以及大陆晋江、广州地区参加展会,从钜强公司提供的照片中显示钜钢公司在展会中使用了“图及KingSteel”商标。2003-2006年,挪威船级社对钜钢公司相关出口产品的检验证书,载明钜钢公司生产的射出发泡成型机、变色橡胶注塑机等产品符合基本××和安全的要求。华昌鞋机工贸有限公司、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世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网页介绍,三家均为鞋机制造商,产品分别涉及PVC全自动吹气射出成型机、EVA射出发泡成型机、PVC塑料拖鞋鞋底吹气注射成型机。 2012年11月12日,钜强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晋江市世纪大道梅山新天地B03栋”属于钜钢公司服务据点,只做维修及零件买卖,不做机械销售;刘翠玲、徐富麟、罗淑兰属于钜钢公司员工。 国家工商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载第0713类商品为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第0726类商品为橡胶、塑料工业机械。 林东梁于2012年9月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钜强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林东梁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林东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钜强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宣传册并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2.赔偿林东梁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9万元;3.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登报消除影响;4.负担本案诉讼费由。 钜强公司答辩称:钜强公司是世界知名企业钜钢公司的关联企业,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主要功能是用来制鞋,属于制鞋机械。经钜钢公司许可钜强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注册商标未超出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合法使用。林东梁的“钜钢”“钜钢STEELKING”“STEELKING”注册商标在制鞋机械上不具有商标专用权,钜强公司未构成对林东梁商标权的侵害。钜钢公司授权钜强公司对本诉提起反诉,在诉讼中主张“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商标为驰名商标,追究林东梁的商标侵权责任。请求驳回林东梁的诉讼请求。 钜强公司反诉称:1.林东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含“鞋底注塑机”,其宣传销售“钜钢STEELKING”牌鞋底注塑机,侵害了钜强公司的关联企业钜钢公司“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注册商标专用权;2.“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注册商标在林东梁“钜钢STEELKING”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驰名。林东梁明显是模仿、复制钜钢公司的驰名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2001年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林东梁: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2.赔偿钜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3.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登报消除影响;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林东梁针对反诉答辩称:l.钜强公司不是“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提起反诉;2.鞋底注塑机属于注塑机的一种,不属于制鞋机械,林东梁不构成侵权;3.钜强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无权要求认定驰名商标。钜强公司提供的在台湾使用商标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因需、被动认定,本案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请求驳回钜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钜强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根据第5652号公证书的记载,网站属于钜钢公司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网站上出现相关产品介绍及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属于钜钢公司行为。由于钜钢公司与钜强公司分别属于独立的法人,钜钢公司的行为与钜强公司无关。根据相关公证书可以认定钜强公司在对外宣传广告,以及与客户磋商中有许诺销售“KINGSTEEL”品牌射出成型机、使用“图及KingSteel”商标的射出发泡成型机产品的行为。根据林东梁提供的海关报关单记载,钜强公司向印度尼西亚出口一台鞋底射出成型机,钜强公司未提供该产品合法来源,钜强公司自身又是加工塑橡胶机械、制鞋机械的生产企业,由此可以认定钜强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鞋底射出成型机的行为。钜强公司在本诉和在反诉中举证钜钢公司相关产品的荣誉等情况,由于无证据证明系钜强公司的行为,即钜钢公司在台湾、大陆及其他地区所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许诺销售行为与钜强公司无关。 (二)钜强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与林东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林东梁、钜强公司均确认双方的“钜钢”商标属于相同商标,林东梁的“钜钢STEELKING”商标与钜强公司的“图及KingSteel”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由于没有证据证实钜强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钜钢(繁体)”商标,因此林东梁关于钜强公司使用“钜钢(繁体)”商标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将钜强公司使用的“图及KingSteel”“KINGSTEEL”商标与林东梁的“钜钢STEELKING”“STEELKING”商标分别进行比对,“图及KingSteel”与“钜钢STEELKING”,两者的中文与图形部分不同,在英文字母部分,都是由STEELKING两个词组成,在排列顺序和字母大小写上不同;“图及KingSteel”与“STEELKING”,前者多了一个图形,在英文字母部分也都是由STEELKING两个词组成,在排列顺序和字母大小写上不同;“KINGSTEEL”与“钜钢STEELKING”商标,后者有中文,在英文字母部分,都是由STEELKING两个词组成,在排列顺序和字母大小写上不同;“KINGSTEEL”与“STEELKING”商标,都是由STEELKING两个词组成,两者在字母大小写与排列顺序上不同。由于林东梁、钜强公司都有生产鞋用的成型机或注塑机,其消费者一般是制鞋或与制鞋有关,所涉讼争产品的消费群体基本一样。虽然钜强公司使用的“图及KingSteel”“KINGSTEEL”与林东梁的两个商标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在整体上两者又构成近似,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会误认为钜强公司与林东梁有一定联系,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故钜强公司使用的“图及KingSteel”“KINGSTEEL”两个商标与林东梁“钜钢STEELKING”“STEELKING”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