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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二、长重公司应否及如何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费用。长重厂清算组将原长重厂除经营性用地权及价值仅为16.8万元的油罐之外的资产,委托湖南嘉华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拍卖给长沙国资公司后,长沙国资公司自此成为

二、长重公司应否及如何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费用。长重厂清算组将原长重厂除经营性用地权及价值仅为16.8万元的油罐之外的资产,委托湖南嘉华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拍卖给长沙国资公司后,长沙国资公司自此成为《资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人,依法亦应全部承接原长重厂清算组在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长重公司理应根据该合同约定,自2010年2月13日起,按长沙国资公司在充分考虑到了嘉宇公司和长重公司对长重厂改制破产所做贡献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在同一地段承租场地的湖南省京阳物流有限公司的租赁标准和支付条件,即每月40万元及第一个月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提前一个月支付的方式,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租金,至租赁期限届满为止,如果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还应按照约定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长沙国资公司、长重公司、长重厂清算组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关于原长重厂产业剥离亏空的补充协议》的约定,长沙国资公司已同意用《资产租赁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租金,抵作补偿长重公司承接原长重厂产业的亏空,该同意行为依法有效,发生相应的抵偿效力。按照《资产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长重公司共应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租金1840万元,扣除抵偿的1000万元,长重公司还应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840万元租金,以后的租金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前,仍应按原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支付。在此期间,虽然长重公司存在没有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但长沙国资公司亦有用两年内才发生的租金抵偿补偿款,将长重公司已支付到账的560万元租金予以退回,以及启动本案诉讼请求长重公司返还租赁物的情形。据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长重公司对其以前部分延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可以不对长沙国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长沙国资公司请求长重公司超出双方约定向其支付资产占用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重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向长沙国资公司支付租金840万元;二、驳回长沙国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6105元,由长重公司负担50937元,长沙国资公司负担2125168元。

长沙国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长沙国资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委托长重厂清算组租赁给长重公司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长沙国资公司2010年2月12日通过公开拍卖取得长重厂除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之外的资产后,就取代了长重厂清算组在《资产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成为该买受资产的出租人,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处置完毕,《资产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长沙国资公司请求长重公司返还财产并要求支付占用费,是依法行使物权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资产租赁合同纠纷错误。三、一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予以改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长沙国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长重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长重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资产租赁合同》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涉案《资产租赁合同》项下的资产至今没有依法依规处置完毕,长沙国资公司认为涉案的《资产租赁合同》已到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资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长沙国资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是正确的。请求驳回长沙国资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