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长沙国资公司与嘉宇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称依据四方《备忘录》的要求,为尽快推进长重厂政策性破产,双方就长沙国资公司向嘉宇公司借款用于长重厂破产改制费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嘉宇公司借给长沙国资公司2亿元(最终根据相关部门审批的费用予以增减),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数目为准,并于安置方案经长重厂职代会通过后3工作日内支付到长沙国资公司指定的双控账户中,借款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资金占用费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嘉宇公司同意于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国资公司指定的账户内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二、长重厂破产资产拍卖、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处置时,若嘉宇公司受让其中一项或两项,则本协议借款抵作成交款,且不计资金占用费,若未受让其中一项,长沙国资公司应在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成交之日起15天内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后,嘉宇公司分期实际共借给长沙国资公司171476324.15元,至2010年,长沙国资公司已经偿还了该借款的本金,至今尚未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申请,长沙市国资委根据2007年5月15日经政府批准同意的四方《备忘录》精神及“借资安置、操作破产、产业重组、外迁重建”的整体操作思路,于2007年6月23日批复同意长重厂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由长重厂以200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予以移交,并由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见证方,审查和见证签署移交协议。 2007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长重厂与长重公司在长沙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见证下,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移交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一、长重公司按照《备忘录》的要求全部承接长重厂已签订但未完结的销售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其资产总额为177778855.50元,负债总额为327277060.58元,资产负债差额为负149498205.08元。二、长重公司接受资产负债差额后,由长沙市国资委呈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弥补资金来源及弥补方式。三、本协议签订并经长重公司与销售合同相对方(债权人或债务人)签署债权债务承接协议之后,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法律责任概由长重公司承担,但债权人不同意与长重公司签署债务承担协议时,本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2007年9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回长重厂共计32.781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为准的决定。 根据长重厂的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1日作出(2008)长中民破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受理长重厂的破产申请,宣告长重厂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 2008年1月8日,长重厂清算组以得到长沙国资公司的授权为由,以自己的名义与长重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一、长重厂清算组将长沙国资公司所有的33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部分生产设备、交通工具、水电配套设施出租给长重公司。二、租赁期限自租赁资产交付之日的2008年1月1日起至长重厂资产依法处置完毕之日止。三、租金每年480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第一个月的租金从租赁物交付长重公司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提前支付下个月的租金。四、长重厂清算组处置租赁范围内的资产时,应当与资产受让方约定保证长重公司可继续租赁资产至长重公司搬迁新址生产为止,在同等条件下,长重公司对租赁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五、长重厂原与其他承租户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的,其他租赁户的租金由长重公司收取。六、在租赁期内,长重厂清算组保证长重公司完整、有效使用租赁资产。七、长重公司未按规定日期及时交纳租金,每推迟一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08年4月29日,长沙国资公司向长重厂清算组出具《委托书》,称根据《备忘录》的有关约定,长重公司先于长重厂破产实行经营性资产租赁,一旦长重厂进入破产程序,长重公司就上述租赁合同与长重厂清算组重新签订合同,长重厂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原性质、原用途划转至长沙国资公司名下,现长重厂已进入破产程序,长沙国资公司同意委托长重厂清算组按《备忘录》的精神与长重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收取土地租赁费。 2008年5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28号红线范围内的总面积为327814.07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长沙国资公司,其中的有效面积为258547.57平方米,路幅面积为63230.86平方米,绿化面积为6035.65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