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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09年1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研究长沙国资公司运作思路和长重厂破产改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议定:一、长沙国资公司系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整合和盘活国有资产、为国企改革做好筹融资工作。

2009年1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研究长沙国资公司运作思路和长重厂破产改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议定:一、长沙国资公司系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整合和盘活国有资产、为国企改革做好筹融资工作。长沙国资公司只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不进行二级开发。长沙国资公司可依法依规将其名下的行政划拨工业用地一次性协议变性为工业出让地,分批协议收购条件成熟的其他破产和未改制企业的工业用地,并遵循以下方法:先协议受让再改变用途,先调整规划再改变用途,先融资再处置,先整理再变现,同时依法依规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如长沙国资公司即期支付有困难,可由市财政借支周转,待土地处置后归还。二、长重厂的土地处置必须依法依规,不设条件,公开挂牌处置,先搬迁再处置土地。做实新组建的长重公司的注册资本,长沙国资公司和职工的出资要在2009年12月之前到位。加快新产业基地建设,确保两年内建好并搬迁。做好与嘉宇公司的沟通工作,确保改制顺利推进。

2009年12月2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同意:将长沙国资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回购的原长重厂工业划拨地变性为商业出让地,并以此宗土地作贷款抵押,所得贷款资金实行“双控”,并全部用于企业改制、支持企业产业发展和职工再就业;土地处置必须实行招拍挂。

2010年2月1日,长重厂清算组委托湖南嘉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对长重厂的经过价格评估的存货、原经营性土地上的附着物、生产设备、购置的驻外办事处房屋,油罐进行拍卖,同时要求参与存货、地上附着物、房屋和生产设备拍卖的竞买人书面承诺,在其成为买受人后,厂区内长沙国资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出让程序时,将本次买得的相应地面建筑物按不高于成交价的价格加挂。

2010年2月12日,湖南嘉华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拍卖时,长沙国资公司以8398万元的价格拍得长重厂的存货、原经营性土地上的附着物、生产设备、购置的驻外办事处房屋;长沙市兴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16.8万元的价格拍得长重厂的油罐。

2010年6月7日,长沙国资公司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报告,请该局根据市长办公会纪要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办理原长重厂土地变性手续用于抵押融资的紧急请示的呈批件的精神,将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28号原长重厂土地变性为商住用地后协议出让给长沙国资公司用于抵押融资,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0年6月17日,长沙市国资委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原长重土地协议出让给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仅用于抵押融资的请示》,相关领导均批复同意。

2010年6月29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沙国资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128号宗地编号为0103030019-6的土地以320173775元的价格协议出让给长沙国资公司。该宗地的基本情况为:总面积为317422.46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为252076.9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住宅、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教育用地;建筑容积率不高于4.0。

2010年7月5日,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国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长沙市国资委同意长沙国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90570200元延后缴纳,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长沙国资公司同意融资资金到位后首先缴纳该配套费。同日,长沙国资公司以预算代付的方式,分别向长沙市财政局缴纳契税20429759元、土地出让金320173775元。

2010年7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向长沙国资公司颁发长国用(2010)第045672号、第045673号、第045675号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情况为:使用权面积合计77803.6平方米,另有绿化带面积合计5904.6平方米、规划路幅面积合计17118平方米、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合计1566.63平方米,总面积为102392.83平方米;地型(用途)为商业、住宅、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教育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记事项的内容为该三宗地均不得作二级开发,只能作融资抵押。

2010年8月19日,长沙国资公司、长重公司、长重厂清算组签订《关于原长重厂产业剥离亏空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剥离亏空的1.49亿元包括由长重公司承担债务的8038.27万元(含暂未重组的5942.98万元)的应付账款;二、长沙国资公司同意先期补充2000万元及拍卖竞得的原长重厂的存货和汽车、电子设备、报废设备,及以长重公司应交租金中的1000万元,弥补剥离的应付账款5942.98万元;三、在确认长重公司产业发展的前提下,长沙国资公司同意视长重公司工程进度补偿剥离亏空1.49亿元的余下部分:(一)在长重公司金霞新厂一期建设项目报建进窗时,长沙国资公司将长重公司租用其机器设备原则上参照其原受让价格合法处置给长重公司,用于弥补1.49亿元的剥离亏空剩余金额的部分或全部(含5942.98万元中未弥补部分),以支持长重公司的产业发展。(二)在长重公司与长重厂清算组对账后,若1.49亿元中未弥补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长沙国资公司在2011年春节前补偿1000万元给长重公司。(三)在长重公司一期主厂房封顶时,双方再进行最后一次结算,并多退少补。

根据长重厂清算组的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08)长中民破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以长重厂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为由,依法裁定终结了长重厂的破产清算程序。

2012年10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向长沙国资公司颁发长国用(2012)第0625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情况为:使用权面积4903.99平方米,另有规划路幅面积2509.05平方米,总面积为7413.0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工业用地。

2012年12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向长沙国资公司颁发了长国用(2012)第071864号、第071865号、第071866号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情况为:使用权面积合计174273.38平方米,另有规划路幅面积合计40756.25平方米,总面积为215029.63平方米;地型(用途)为商业、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记事项的内容为均已抵押给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

2013年1月10日,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受长沙国资公司的委托致函长重公司称,根据长重公司与长重厂清算组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至资产依法处置完毕之日止;至2010年2月12日,长沙国资公司通过拍卖竞得原长重厂破产财产中实物资产包,结合先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原长重厂的经营性土地、房屋和设备等资产均归属长沙国资公司所有,长重公司与原长重厂清算组签订的该合同也随之终止,长重公司继续使用原承租的土地、房产和设备应当与长沙国资公司另行签署协议,并向长沙国资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请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与长沙国资公司协商解决资产占用费的结算、部分地块搬迁、余下部分资产租赁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