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问题。经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米金林主张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系其在二审法院庭审之后才向法院提交,二审判决亦未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故米金林的该项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规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易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认为米金林与中兵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驳回米金林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米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米金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毕东升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