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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金林与太原中兵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一)关于米金林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问题。米金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九组证据,经查,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属于审理本案所需要的证据;第七组、

(一)关于米金林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问题。米金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九组证据,经查,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属于审理本案所需要的证据;第七组、第八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米金林被公安机关羁押系李永兴的报案,但报案所涉的款项与本案无关,亦无法达到米金林所要证明的目的,故该组证据亦无法推翻本案认定的事实;第九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无法证实,而且在本案中米金林并未提交每笔交易的借条,故该组证据亦无法推翻本案认定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规定,米金林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