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米金林与太原中兵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经查,2010年12月23日,米金林作为原告,以该《借条》为证据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公司,并申请保全,太原工矿服务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李永兴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经查,2010年12月23日,米金林作为原告,以该《借条》为证据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公司,并申请保全,太原工矿服务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李永兴,1996年至今未年检)为米金林提供担保,根据米金林的申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并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中兵公司位于五一路576号面积3137.20平方米的土地。2011年3月,米金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并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米金林撤回起诉。2010年6月2日,李永聚与米金林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永聚将中兵公司位于五一路576号土地及房屋转让给米金林,米金林前期支付费用200万元,一个月后正式签订协议。之后,米金林支付了200万元,并拿到了涉案地块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米金林于2010年12月9日支付中兵公司400万元。2010年12月19日,米金林、张晓鹏与中兵公司的股东李永兴、李永聚、李世智(代签)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米金林、张晓鹏(米金林代签)以1100万的价格收购李永兴、李永聚、李世智三人在中兵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将公司位于五一路576号面积3137.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米金林、张晓鹏全面接管公司,交接时交付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前期已支付200万元,再支付400万元,办完变更手续后,一次性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16日,米金林给李永兴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永兴人民币500万元(月利息一分),用期半年至一年。2010年12月19日,米金林拿到中兵公司的公章,双方约定之后公司的任何经济纠纷由米金林全权承担,之前由李永兴承担。2011年8月10日,李世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米金林、李永兴、李永聚,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意向书无效并返还公司公章、土地证、房产证。2011年12月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杏民初字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股权转让意向书无效;李永兴、李永聚返还米金林股权受让款600万元,并赔偿米金林各项损失200万元;米金林返还中兵公司公章、土地证、房产证。(2011)杏民初字12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款项双方已于2012年6月执行完毕。2012年12月4日,米金林根据《借条》及(2011)并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公司,请求中兵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388万元。该《借条》分两部分,上部内容为:今借到米金林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00元)用于工程垫资使用。利息按月息壹分计付。借期为贰年(从2007年3月30日起到2009年3月底止)。到期本息一并归还。借款人中兵公司,法人李永兴,并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下部内容为:因资金未收回,延长一年归还到2010年3月还清。如到2010年3月仍还不了上述借款。以本公司太原市五一路576号土地及房产折价顶给米金林同志。借款人中兵公司,并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

中兵公司答辩称:1.中兵公司与米金林之间不存在600万元的借贷关系。米金林与中兵公司2009年才开始接触,而借条的时间是2007年,说明借条内容不真实,也不是中兵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米金林没有任何交付600万元的凭证,且米金林、中兵公司大额交易习惯为银行转账。3.600万元数额巨大,米金林缺乏支付能力。4.米金林于2010年分两次向中兵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且在之后的股权纠纷诉讼中也未提及600万元借款事宜。5.米金林游说中兵公司写借条,并根据借条提起诉讼。6.其他生活常理及逻辑关系上能推理出米金林所持600万元借条下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2010年12月19日,米金林已持有中兵公司的全部股权(未过户),也意味着米金林自此承接了中兵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米金林于2010年12月23日起诉中兵公司,相当于自己起诉自己的公司,情理和逻辑上完全不通,因此可以反映涉案的600万元借条项下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上写明,如果2010年3月仍还不了上述借款,以本公司五一路576号土地及房产折价顶给米金林同志,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如果涉案600万元系真实的借款关系,米金林何需再与中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米金林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关于600万元是如何形成的双方陈述不一,米金林委托代理人(米金林未参加庭审)庭审中陈述:《借条》上落款日期就是打《借条》的日期,但米金林陈述:自2006年开始,中兵公司就开始向米金林借钱,陆续借了好几笔,累积下来是600万元,把以前的借条都撕了,重新打了600万元《借条》,写《借条》的时候并没有给钱,只是对原来借款的确认;2007年3月30日、2009年3月30日《借条》是同一天写的,具体哪天写的记不清了,公章是李永兴加盖的。中兵公司陈述:2010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中兵公司的股权及房屋土地等都已归米金林,公章、执照、房产、土地证都已移交,米金林为确保中兵公司名下位于五一路576号土地不被转让,遂让李永兴写下借条。因中兵公司都是米金林的了,就于2010年12月22日配合写了虚假的《借条》,中兵公司的公章当时已经交给了米金林,《借条》上的公章是米金林加盖的,写了《借条》的第二天即2010年12月23日米金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中兵公司归还欠款,并申请查封了上述土地。中兵公司一直坚持认为,《借条》是同一天写的,要求鉴定2007年3月30日、2009年3月30日《借条》是同一天形成的,因米金林陈述与中兵公司一致,中兵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根据工商登记显示:中兵公司的股东有李永兴、李永聚、李世智,李永兴与李世聚是兄弟,李世智是李永兴的儿子。在李世智诉李永兴、李永聚、米金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米金林作为证据提交了2011年9月15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系米金林的律师李大庆、华静飞对张滨的调查,内容为“?你认识米金林吗?怎么认识的?答:认识,是通过舅舅安文斌认识。?你认识李世智吗?怎么认识的?答:羊市街小学同学,认识很多年了。?你知道他们之间的关于太原中兵桩基工程公司土地房屋买卖的事吗?答:知道。大概是09年天气不太热的时候,我和我的同学李世智闲聊时,李世智说他们公司有块土地想找个买主,可以搞开发,于是我就把相关土地手续的复印件找到我的舅舅安文斌,他是搞装修的认识人较多,后来我舅舅带我认识了米金林,米经理非常感兴趣,我就领上米经理和我舅舅一块见了李世智。后来他们去谈了,具体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本案二审中,中兵公司提交了2013年6月7日李永兴、李永聚、米金林的谈话录音(四页),其中内容“米:我给了你600万元,确实是贷了好多钱。兴:贷钱干这本身就是犯法的,有能力就买我的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