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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一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一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将发包人的责任予以调整,以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款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从实体处理上比较公平。涉案工程款、贷款利息、代垫担保费、代垫费用以及代建管理费都是为建设涉案工程而产生的费用,应当属于“工程建设资金”范畴,一审并未扩大定远县建设局承担责任的范围。

三、关于铸信公司主张代建管理费有无依据的问题。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铸信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定远县建设局已经实现了合同的目的。定远县建设局对于铸信公司自己施工并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其支付代建管理费也未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因此,一审判决定远县建设局支付代建管理费并无不当。

四、关于铸信公司主张担保费有无依据的问题。

从2009年7月22日,定远县财政局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安徽铸信建筑工程公司代建合蚌路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本息及担保费支付的承诺函》的内容看,定远县财政局承诺全额承担担保费用,该承诺函是发包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受承诺函的约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当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履行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发包人并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因此,铸信公司可以全额获得担保费。定远县建设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定远县政府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应否扣减的问题。

二审庭审中,定远县建设局提出定远县政府年底已经支付给农民工工资369万元,应当从其应承担的给付款项中予以扣减,但铸信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且其一审并未反诉。因此,在本案中不作审理。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虽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错误,但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36元,由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