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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0年至2012年,安徽科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工程公司)受定远县建设局的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十三份审核结论,总造价为107652085元,定远县建设局与铸信公司均在审核结论表上签

2010年至2012年,安徽科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工程公司)受定远县建设局的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十三份审核结论,总造价为107652085元,定远县建设局与铸信公司均在审核结论表上签字盖章。

2012年4月23日,定远县建设局给定远县政府的《关于要求拨付铸信代建合蚌路二期安置房工程款的请示》,内容为:合蚌路二期5#、7#、13#地安置房工程由铸信公司代建,工程已于2011年4月竣工交付使用。该工程建筑面积12.246万平方米,代建合同价款9768万元,室外配电、附属工程、水电施工等决算价款1603万元,合计11371万元。按代建合同约定,截至2012年3月31日,政府应付代建工程款7671万元,政府已付3862.6万元,尚缺3808.4万元,请予以拨付。2012年11月5日,定远县建设局给定远县政府的《关于要求拨付合蚌路二期安置房工程款的请示》,内容为:合蚌路二期安置房建设项目(13#、7#、5#地块)由铸信公司代建,该工程2011年初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决算价款10766万元,政府已付7063万元。根据《定远县合蚌路改造安置楼及附属工程代建协议》、《关于对安徽铸信建筑工程公司代建合蚌路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本息及担保费支付的承诺函》的相关约定,2012年4月25日前应付第六期工程款2002万元,5月25日应付第七期工程款1152万元,10月25日应付第八期工程款1324万元,共计应付工程款:11323万元,已付工程价款:7063万元,合计本期应付工程款4260万元,恳请县政府予以拨付。

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1日,定远县政府共支付铸信公司款项8822.6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1月22日,定远县财政局向铸信公司出具《财政承诺函》写明:根据定远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21日第1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蚌路改造工程预算的决定》,经定远县政府与你公司共同协商,由你公司代建合蚌路5号、7号、13号地块的安置楼及附属工程,安置楼总面积约140623平方米,概算总投资约为1.5亿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双方已签订了代建协议。为此,县财政局承诺:1、安置楼代建工程建设资金由定远县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分期付清。2、承担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据银行出具的利息单进行结算)。

2009年7月22日,定远县财政局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安徽铸信建筑工程公司代建合蚌路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本息及担保费支付的承诺函》,内容为:根据定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合蚌路改造工程预算的决定》(定人常(2009)2号)和县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合蚌路改造工程预算的请示》(定政(2009)8号)精神,为确保合蚌路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局同意对你集团对该项目担保贷款9000万元的担保费用在2009年-2012年度财政预算支出中给予全额补贴保证,同时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依据银行提供的利息单据结算)。对该项目的年度本金归还、利息和担保费用支付在2009年-2012年度的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并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报请县人大作出决议。

2009年7月,铸信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5000万元,2009年8月、11月分别向合肥科技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以下简称农科行)借款5000万元、1500万元。其中9000万元贷款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铸信公司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521500元。2500万元贷款由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铸信公司将该款交给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

铸信公司在履行代建协议和施工合同过程中,应定远县建设局的要求垫付变压器设备及安装费1397621元,监理、审计费用850397.10元。

2011年8月16日,定远县建设局出具给铸信公司的《合蚌路二期安置房7#地块继续施工的通知》,内容为:你公司代建的合蚌路二期安置房7#地块4#、5#楼建设工程,因拆迁安置、苗木补偿等造成临时停建的矛盾现已全部解决,两楼近日即可放线开工,望贵公司尽快落实施工队伍,做好开工准备。

2011年8月18日,铸信公司与定远县建设局、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定远县合蚌路二期安置房7#地块4#楼、5#楼代建(施工)变更协议》,内容为:定远县合蚌路二期安置房7#地块18栋楼由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建施工,除4#、5#楼外,其他楼栋安置房皆于2011年4月竣工交付使用。因4#、5#楼建设场地拆迁迟迟不能完成,无法进行施工,原代建人定远项目部人员随即转至凤阳县政务新区开发工程项目。2011年8月16日,接发包人给原代建人下发的《合蚌路二期安置房7#地块继续施工的通知》后,原代建人为保证代建工程顺利进行,与发包人和代建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项目法人定远县建设局同意定远县合蚌路7#地块安置房4#、5#楼变更为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代建施工。二、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履行原由铸信公司代建施工7#地块4#楼、5#楼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全权享有铸信公司代建施工7#地块4#楼、5#楼应享有的所有权利。四、凡涉及7#地块4#楼、5#楼的代建、施工、验收、结算、付款、维修,全由项目法人与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完成。五、项目法人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建协议》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内容不变,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按原条款履行。7#地块4#楼、5#楼工程未列入科信工程公司审核造价107652085元中。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9年4月29日,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制作的投标邀请书记载:合蚌路5#、7#和13#地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31200平方米,投标单位须是房屋建筑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铸信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铸信公司与定远县建设局将7#地块4#楼、5#楼交由第三方施工。

铸信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定远县政府和定远县建设局支付拖欠铸信公司安置项目的工程款36632017.99元;2、判令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支付铸信公司垫付的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等款项2248018.10元和代建管理费3229562.55元;3、判令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与定远县财政局承担未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926340.39元(暂算至2013年4月5日)和银行贷款的担保费5521500元;4、判令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与定远县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因延期支付以上应付款项的违约金合计49139891.88元(暂算至2013年4月5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与定远县财政局承担。

定远县建设局答辩称,涉案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其亦无违约行为。

定远县财政局的答辩意见与定远县建设局一致。

定远县政府答辩称,竣工验收还包括分户验收。其他同意定远县建设局的答辩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