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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三)关于铸信公司主张代建管理费、担保费和违约金是否有依据。1、关于代建管理费。《代建协议》约定: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委托铸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融资、建设及施工管理,委托人支付代建人工程总造价3%的

(三)关于铸信公司主张代建管理费、担保费和违约金是否有依据。1、关于代建管理费。《代建协议》约定: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委托铸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融资、建设及施工管理,委托人支付代建人工程总造价3%的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决算后10日内支付。代建人对参与工程施工过程的施工企业具有直接管理权,但施工企业的选择必须征求项目法人的意见等。铸信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承建涉案工程,并与定远县建设局签订施工合同,足见,定远县建设局对铸信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予以认可。涉案代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铸信公司已完成了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任务,委托人实现了代建合同的目的,应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定远县政府辩称本案实际施工人是铸信公司,铸信公司无法也未履行对施工单位的选择、管理等代建合同义务,铸信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代建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铸信公司要求共同委托人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支付代建管理费3229567.5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关于担保费用。由于定远县政府未按《代建协议》的约定为铸信公司贷款提供资产担保,定远县财政局要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铸信公司贷款给予担保,并承诺承担担保费用。因此,铸信公司向银行的贷款采用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铸信公司支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用5521500元。该担保费有双方《委托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担保费用属铸信公司为履行代建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承担。定远县财政局仅向担保公司承诺承担担保费用,未向铸信公司作出承诺,故铸信公司要求定远县财政局承担担保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代垫费用。铸信公司在履行代建协议和施工合同过程中,应定远县建设局的要求垫付变压器设备及安装费1397621元、监理、审计费用850397.10元,合计2248018.10元。定远县建设局对代垫款总额没有异议,只是对其中两笔电力设备款项认为是铸信公司擅自支付的。由于定远县建设局向第三方购置电力设备是分期对外支付设备款,且铸信公司所付款项均在定远县建设局授权范围,所以对该垫付费用应由定远县建设局承担。依据《代建协议》约定,代建人代付的所有费用,委托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对铸信公司主张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对铸信公司垫付的担保费5521500元、代垫费用2248018.10元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支付(2011年4月5日全部竣工验收,其中代垫费用420331元从起诉之日),符合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代建管理费3229567.55元的确认应以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依据,工程造价审核结论最终确认时间为2012年8月8日,该费用应当自工程造价最终确认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10天)内支付为妥,定远县政府和定远县建设局是《代建协议》共同委托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关于定远县建设局是否构成违约,如违约,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定远县政府、定远县财政局在本案应承担的责任。从上述分析认定可见,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贷款利息以及代垫费用等款项已构成违约。《代建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委托人或发包人迟延支付,按迟延时间承担每日应付款3‰的违约责任。因按每日应付款3‰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率,属于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定远县建设局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规定给予调整。结合本案代建事实以及贷款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倍计算。铸信公司主张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承担每日应付款3‰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作为共同委托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