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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与和田市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四、关于和田市政府反诉主张的借款、垫资问题。由于和田市建设局强行接管了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在和田市经营的天然气供用气及运行业务的经营权后,天瑞公司已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支配、控制权,根据和田市政府提交的证

四、关于和田市政府反诉主张的借款、垫资问题。由于和田市建设局强行接管了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在和田市经营的天然气供用气及运行业务的经营权后,天瑞公司已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支配、控制权,根据和田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也表明对于天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追加和田市政府天然气领导小组为被执行人,确定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因此,和田市政府在接管后以接管财产支付的如属天瑞公司的遗留债务均不能认定为是其为兴源公司、天瑞公司的垫资。和田市建设局接管前,根据双方签订的部分借款合同书表明双方约定从兴源公司、天瑞公司销售天然气款中全额归还借款至和田市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认为借款已由和田市政府按约从其天然气销售收入中抵偿。和田市政府所称为兴源公司、天瑞公司垫资事宜,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均不认可。故,和田市政府为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均需由双方对帐目进行清理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在审理期间已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不配合,并均提出终止鉴定的申请。现根据鉴定部门的答复函表明,目前双方借条、欠条、双方往来挂帐等都无法核实并相互印证,不能保证垫付资金、垫付资金归还的真实性、准确性,亦无法出具真实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和田市政府在要求终止鉴定后,又提出将其他鉴定项目终止,仅将其反诉的垫付资金的数额继续由鉴定部门完成鉴定的意见,并认为此项鉴定不包括对垫付资金的归还状况进行鉴定,和田市政府已提供了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垫付资金的归还情况应由兴源公司、天瑞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其擅自取回鉴定资料,应由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意见。对此,该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和田市政府的垫付资金问题进行鉴定的内容应当是对和田市政府垫付资金客观、真实情况的核实,因此,应当包含对垫付资金归还情况的核实。和田市政府认为此项鉴定不包括对垫付资金归还状况进行鉴定显然曲解了法院委托鉴定的本意。再一点鉴定部门已出具答复函确认根据目前状况已无法出具真实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故,对于和田市政府仅就其垫付资金的要求做出鉴定结论的意见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和田市政府反诉垫付资金问题争议较大,且数额需要通过专业人员鉴定得出,现基于双方对鉴定的不配合,无法得出准确数据,和田市政府的该项反诉请求亦难以支持。故对和田市政府的垫付资金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另,因本案确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故,和田市政府已交纳的先予执行款项的余额275万元予以退还。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和田市政府单方解除其与兴源公司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的行为无效,兴源公司、天瑞公司与和田市政府继续履行《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补充合同》,和田市政府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交还由其下属和田市建设局强行接管的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在和田市经营的天然气供用气及运行业务的经营权和财产;二、驳回兴源公司、天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和田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兴源公司已预交),由兴源公司、天瑞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625.99元(和田市政府已预交)由和田市政府负担。已交纳鉴定费由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负担(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自愿承担)。和田市政府已交纳至该院的先予执行款项的余额275万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