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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与和田市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08年9月10日,和田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天瑞公司基本情况的报告》中对于天瑞公司缴纳税款情况称“企业自2005年成立以来,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无欠税情况”。2008年11月27日,和田地区国税局稽

2008年9月10日,和田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关于天瑞公司基本情况的报告》中对于天瑞公司缴纳税款情况称“企业自2005年成立以来,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无欠税情况”。2008年11月27日,和田地区国税局稽查局作出和地国税稽处(2008)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称对天瑞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该公司未申报收入、导致少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补税的界定,应当依法按补税处理。

2008年9月12日,和田市政府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出具合同解除通知函,称: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办法》第10、18、25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1、34条以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解除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008年9月12日,和田市政府向和田市建设局出具和市政函(2008)99号《关于同意接管兴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城市燃气供应运营业务的批复》,其内容记载:市政府同意建设局接管兴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城市燃气供应运营业务。

2008年9月18日,天瑞公司向和田市建设局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对其作出的接管通知依法举行听证会。2008年9月23日,由和田市建设局、和田市城管局主持,兴源公司、天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世杰参加就和田市建设局接管天瑞公司天然气经营权事由召开听证会,邵世杰在会上表达了不同意接管的意见。同日,和田市建设局向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送达了《关于全面接管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天然气供应经营权业务的决定书》,决定对两公司在和田市经营的天然气供用气及运行业务的经营权由该局派人员进驻实行全面强制接管。同日,和田市人民法院根据和田市建设局的申请作出(2008)和市民保字第37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瑞公司售气系统及相关天然气用户资料予以查封。同日,天瑞公司向和田市政府出具《关于对<合同解除通知函>的复函》认为和田市政府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田市政府作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已严重违约,其将随时追诉政府的违约责任。

2008年12月22日,和田市政府将兴源公司诉至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补充合同》。和田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兴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协调,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2009)和中立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本案合并审理。

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委托中介部门对兴源公司、天瑞公司2004年起在和田经营天然气的全部投入往来账目及和田市政府在兴源公司、天瑞公司投入经营天然气期间的垫付资金、2008年9月23日和田市建设局全面接管兴源公司、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天然气供应经营权业务之后的全部经营收入、支出(含已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所支付的部分)进行鉴定。2012年6月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并均提交了对于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异议书。其后,双方均提交了书面的终止鉴定申请。

诉讼中,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以和田市政府强行接管其公司财产和经营权后,致使其公司在长达三年期间无任何收入,其公司无法支付公司职工的薪酬、公司管理费用、拖欠的施工劳务费及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用为由。请求该院依法裁定和田市政府先予给付其公司经营收入600万元。该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由和田市政府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先行给付300万元的民事裁定。后经该院协调,就先予执行的款项和田市政府同意支付300万元,但要求支付至法院账户。该款项汇至该院账户后,根据兴源公司、天瑞公司的申请,已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支付25万元(交纳鉴定费),余款仍在该院账户。

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诉至原审法院称:本案合同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及情形,和田市政府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其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和田市政府强行接管兴源公司与天瑞公司价值2.1亿元的供气经营财产及经营权,严重侵害了两公司合法财产及经营权。请求:一、依法确认和田市政府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和田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二、判令和田市政府返还价值2.1亿元的天然气供气经营财产及经营权。

和田市政府反诉称:兴源公司自投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资金短缺延误施工进度;不断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上访;兴源公司投入天然气经营不久,又拖欠塔西南油田天然气款,一度使得和田市天然气供应中断,导致大面积无天然气停暖;所借和田市政府600万周转资金,到期迟迟不予归还;投资施工建设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均未经验收合格便通气非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让其特许经营权给其他公司经营;已经严重丧失了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及《补充合同》;二、要求兴源公司归还借款及垫资款21965199.56元;三、由兴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天瑞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天瑞公司系依法成立,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名称刻制了公章且备案。后天瑞公司又刻制了名称为“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该印章虽未在和田市公安局备案,但天瑞公司在企业年检中将该公章在其工商档案中备案,且在与和田市政府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曾使用该印章。故,可以认定“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主体。至于天瑞公司未申请或备案即刻制了“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和田市政府提交的和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天瑞公司在经营期间涉嫌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称“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变造,涉嫌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内容,因该报告仅属和田市公安局向和田市政府所作调查情况汇报,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田市政府以此认为本案天瑞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