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鄞州支行)出具受益人为世方公司的预收款退款保函一份,载明:鉴于浙东公司与世方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世方公司预付款4589万元。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上述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4589万元。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止。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证明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319号。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同日,建行鄞州支行还就案涉合同项下浙东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出具了质量保函,承诺在1149万元的保证金额范围内就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2月15日,世方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浙东公司支付了4589万元预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世方公司按约向浙东公司发送了部分货物的订货通知单,浙东公司就该部分产品已经全部向世方公司交付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世方公司亦于2011年2月21日支付了1094764元货款。诉讼中,双方确认:已供货数额为1368455元,按照合同约定,从预付货款中扣划273691元作为该批货物20%的货款,剩余80%货款即世方公司另行支付的1094764元。 2011年3月1日,世方公司发函给浙东公司,称接到印度方的通知,需要暂停管桩的生产,具体再开工时间另行通知。请告知:截止今天为止上海工厂已生产印度桩的成品数量。 2011年4月2日,世方公司发函给浙东公司,载明:鉴于印度购货方对产品数量的变更,我方已通知贵公司暂停合同的执行,具体生产时间及供货数量待印度购货方通知后再另行给予确认。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只是暂停履行,并不解除。针对贵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恳请贵公司于3日内将损失数额及损失项目告知我公司。待贵我双方确认损失数额后,烦请贵公司将我公司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扣除确认的损失后,将余款返还给我公司。待买卖合同恢复履行时,我公司会在考虑市场价格及材料成本的基础上与贵公司针对产品价格和预付款事项重新商谈确认。 2011年6月5日,世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浙东公司,载明:一、经管桩最终用户印度reliance集团的通知确认,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桩供货总数量确认为11328米。二、经对账确认,贵公司持有我公司支付的剩余预付款金额共计45616309元。三、鉴于贵公司已向我公司交付完毕11328米的管桩产品,并且我公司也已经于2011年3月1日通知贵公司停止生产管桩产品,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贵方的生产义务及交货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上述剩余预付款45616309元应返还至我公司。望贵公司收到该函之日将上述预付款立即退至我公司。逾期,我公司将依据《预收款退款保函》的约定,要求建行鄞州支行支付上述预付款金额。四、经印度reliance集团信息反馈,贵公司已提供的管桩产品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并且上述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应也提供原材料相应的检测报告,但贵公司至今仍有部分报告未提供,以及管桩成品轴压抗弯试验和钻芯实验至今一直未做,请贵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与积极配合。 2011年6月5日,世方公司给建行鄞州支行发函,要求建行鄞州支行按照保函承担返还预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